l、根据建设部建设(1991)504号文《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村镇规划设计业务范围包括:
①县城以下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包括村镇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及其局部的详细规划设计;
②四层以下(含四层)砖混结构的民用住宅及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过十二米、无悬吊起重设备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设计;
③上述范围建筑通用图的设计;已批准的通用图、标准图的推广。
3、资格标准
①至少有2名城乡规划或建筑学专业和3名工民建专业(均具大专以上学历)及必要的配套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②至少有1名承担过五项中小型结构工程设计的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任技术负责人。也可聘用离退休的或兼职的人员;
③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
④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必要的设备;
⑤有适时的、主要的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文件资料。
4、申请审批 申请单位向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具有设计资格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5、持有村镇规划设计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只限于承担本标准第二条规定范围本地区的规划设计任务。承接第二条所规定范围以外的设计任务,可以采取与持有工程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或挂靠等形式,承担与所联合挂靠单位资质和范围相应的村镇规划设计任务,由持工程设计证书单位负责审定把关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