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  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或1项单项工程合同额7000万元以上

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l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

工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单项合同额2亿元及以下的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注: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3)25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

置:(4)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5)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6)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7)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50万p6/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0)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1)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3)1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

置;(4)11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5)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6)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7)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0)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11)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小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1)1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

程;(2);万立方米/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3)15万吨/年及以下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4)l 2万吨/年及以下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5)16万吨/年及以下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6)30万吨/年及以下纯碱工程、5万吨/年及以下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7)2万吨/年及以下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8)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9)20万套/年及以下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