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
2006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证建设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系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不设级别,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项目总监对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发证及年审工作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总监的执业水平,对项目总监作如下要求:
(一)年龄在30岁以上,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三)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08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
第七条 项目总监只宜担任一个一等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最多可担任三个非一等工程项目。
第八条 项目总监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不挂名虚设。
5、工作到位,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监理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6、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7、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项目总监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实行项目总监挂牌上岗制度。进入现场项目总监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做的“项目总监工作证”。
第十一条 项目总监变更。监理单位应保证经招投标或合同协商指定的项目总监实际进驻工程现场,项目总监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递交书面变更通知。
接替主持监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总监,必须具备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项目总监应定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总监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监理市场、工程质量监理及安全监理责任行为的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四川省建设厅分别给予责令整改、警告、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录、网上公示公告等处理,并记入企业及个人的信誉档案;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厅质安发[2000]050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