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三)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串标、围标等市场违法或不良行为被吊销、核销、注销资质的企业,若需重新申报资质,应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除上述情形外,对因其他情形被核销、注销资质或资质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的企业,在资质证书被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6个月之内允许其重新申请原有资质等级,符合资质标准的可批准原有资质等级(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并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1、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大于90分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证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只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④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⑤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④的其它申请材料。
2、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资质延续,除需提供上述(四).1款申请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中所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
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②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③诚信评价低于90分(含90分)的企业。
二、申请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对“未改企”且承担社会公益事业的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给予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的延续,停止该类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资质增项、升级。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升级和增项的,考核公用设备、电气、化工专业注册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时限延至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三)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可以是具有审核权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申报条件、程序和应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相应专业等级施工企业申报一致。
三、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过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企业需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07】115号)的规定,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企业市场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可受理该企业资质延期申请;过期6个月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申请房地产评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新设立、续期、升级、变更)时,其申报内容中涉及正在办理注册(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中的房地产估价师,需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后方可认定为该企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实施注册物业管理师前,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部、省级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格认定,执行现有规定。
五、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川资质验证改为年度验证制。具体办法由我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另文制定。
六、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事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1、属于下列范围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期,应当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审查:
①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②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评价分值低于70分(含70分)的;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⑤因其它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属于本款①、②、③项情形之一的,企业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公示后转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对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核查结论在7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一).1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查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出具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情况证明,企业只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核验: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网上申报打印);
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有效)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③住房城乡建设厅认为应当提供进一步说明①——②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2011年5月31日前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但其资质证书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11年7月31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且无(一)·1款所列情形的,依照(一)·2款的规定执行。
(三)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4、6条规定办理。
(四)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核销、注销或自动失效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
七、审批事项层级管理程序规定
执行资质变更事项核准与资质审批层级一致: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均在原审批机关办理,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资质的,除涉及企业名称、技术负责人和证书编号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市(州)、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除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资质的,变更事项需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反馈。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