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lawfiles.cn共建·共享

  • 【发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川建审发〔2011〕469号
  • 【发布日期】:2011-11-22
  • 【阅读次数】:1089
  • 【生效日期】:2011-11-22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关子项承包业务范围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1]46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遵行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我厅对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对特 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在关子项承包业务范围予以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在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工程中监督执行。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规定,特种专业工程是指没有列入各类专业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如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特种技术防雷等。原我厅核发的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中有关子项涉及固体废弃物、尾矿人工防渗处理及垃圾填埋人工防渗处理等特种防渗工程,由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已作规定,应当纳入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矿山工程总承包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
        二、即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固体废弃物、尾矿人工防渗处理及垃圾填埋人工防渗处理等特种防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请和资质延期,对省外此类资质的企业入川也不予备案 。并从2012年元月起省内外企业在省内从事建筑业活动不得再用此类资质承揽相应工 程。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或承发包活动中,对此类资质应不予认可。
        三、具有原四川省建设厅核发的涉及固体废弃物、尾矿人工防渗处理内容的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矿山工程总承包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原四川省建设厅核发的涉及垃圾填埋人工防渗处理等内容的特种专业工程承 包资质的企业,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或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