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资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现就我省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计委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等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拟订招投标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可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也可根据需要,由省计委在省内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意见执行外,还可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确定的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原则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和省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所有招标代理机构一律与行政部门脱钩。
五、省计委负责组织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全省招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