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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
  • 【发布日期】:2009-08-21
  • 【阅读次数】:1335
  • 【生效日期】:2009-08-21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1049

     

    省级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常见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自200991日起执行。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

     

    一、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13.3.13)、3.3.29.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条款号

    条款

    名称

    原编列内容

    修改后的编列内容

    3.2.1

    资格

    预审

    申请

    文件

    格式

    1)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标示。但资格预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1)申请人不得对资格预审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申请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资格预审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是否实质性响应资格预审文件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注(4)的要求办理。


     

    3.3.1

    签字、盖章

    要求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而不委托代理人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申请,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3.2

    资格

    预审

    申请

    文件

    副本

    份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页码、小签(招标人要求时或申请人自愿)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9.1

    编页

    码和

    小签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

    页码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即:1234567891011、……,以此类推。

     

    □申请人可以小签也可以不小签。如自愿小签,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申请人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小签,以及小签的要求,按3.3.1签字的要求办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申请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13.7.33)、3.7.410.1的“编列内容”作如下修改:

    条款号

    条款

    名称

    原编列内容

    修改后的编列内容

    3.7.1

    投标

    文件

    格式

    1)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应在空格中用“/”标示。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

    盖章

    要求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7.4

    投标

    文件

    副本

    份数

        

    投标文件副本应由其已签字、盖章、编页码、小签(招标人要求时或投标人自愿)的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正副本内容应一致。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

    编页

    码和

    小签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位置: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居中。

    页码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即:1234567891011、……,以此类推。

     

    □投标人可以小签也可以不小签。如自愿小签,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投标人应在页码旁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小签,以及小签的要求,按3.7.3签字的要求办理。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但不包括封三、封四[封底]),位置:页面底端(正文以下空白处)。

    2)投标人应在编有页码的页面底端小签。小签可签全名,也可只签姓。

    3)小签可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也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小签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投标总报价大写应按照亿、万、仟、佰、拾、元的格式书写。如123456789元,大写为壹亿贰仟叁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玖元,又如2103056089元,大写为贰拾壹亿叁佰零伍万陆仟零佰捌拾玖元,再如30509100元,大写为叁仟零伍拾万玖仟壹佰零拾零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9821日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

    补充和解释(二)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1313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为正确理解、适用和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针对执行《省进一步要求》中的问题,我们通过网络征求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制定了《〈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但第三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的解释,也适用于对既往问题的理解和处理。

        各招投标备案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修改后的《省进一步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附件:《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二)

     

        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年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之“(一)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格式作如下修改:

    原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拾(亿)

        亿    仟(万)    佰(万)    拾(万)                    元(¥           )的投标总报价,……

        投标人填写“投标总报价”的解释:

        (一)投标人在每一空格(下划线)处都必须分别填写大写数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不得空格不填或用其他数字、符号等代替。例如某投标人的报价为:

        ……,愿意以人民币(大写)拾(亿)亿仟(万)佰(万)拾(万)元(¥ 12304560 )的投标总报价,……

        (二)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应是对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四舍五入取整数精确到元(人民币)。大写不按规定格式书写的,违反了“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的规定,不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不能通过形式评审。

        (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49号)第三条“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二、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期限”作如下修改:

    原条文

    修改后的条文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三、“九、资格审查资料”之“(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事项”,是指:

        (一)既包括投标人作为原告(申请人),也包括投标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作为第三人。

        (二)既包括投标人与项目业主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与其他人(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三)既包括因外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也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转包、分包、设备和材料采购、劳动合同等内部纠纷引起的诉讼及仲裁。

        (四)不管判决和裁定、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或在诉讼及仲裁过程中和解(调解)结案或撤诉(撤回仲裁申请)等,只要是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诉讼及仲裁事项都应申报。

        (五)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拒不申报或不全部申报诉讼及仲裁信息,或者提供“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纠纷”的虚假、引人误解的声明信息,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本解释同样适用于资格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