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费[2003]49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收费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收取。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和药品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仍按省物价局川价费[2002]83号文件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2]159号)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收费暂行标准”废止,执行本文转发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二、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标准为150元/份。因工作量和印制成本等因素,编制成本费超过150元/份的,由各招标代理机构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编制成本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核定。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过程中,一律不得收费。
四、本文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