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发[2014]7号
四川省信访局 2014年2月17日印发
为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受理平台投诉事项办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信访事项的内容和性质,由各地、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二、投诉事项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省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应由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3.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经过复核程序,由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5.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6.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信访人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不真实,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三、投诉事项办理
(一)工作职责
1.省信访局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转送和办理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市(州)信访和群众工作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省信访局交办转送的投诉事项和拟制回复文本。
(二)办理方式
投诉受理办理应坚持信访部门统一受理,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1.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有关地方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对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引导工作。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形成简报,报送有关领导审阅。
4.对经省领导批示或问题突出、情况复杂的重要来信,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三)网上回复
1.回复主体。转送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有关地方或行政机关回复;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省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由省信访局回复。
2.回复要求。加强对回复用语的审核把关,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并载明承办单位和答复时间。
3.回复时限。一般投诉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结并回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回复;60日内仍无法办结的,须向省信访局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督促检查
各级信访和群众工作部门要严格考评考核机制,把受理的及时度、办理的透明度、结果的满意度纳入目标考核。
本规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