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川建发[2009]50号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惩戒和打击招投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增加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加大社会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增强招标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相互监督,根据《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评标结果应按本办法进行公示。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网站(网址:http://php.sczb.net/)进行公示。
第四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报告备案前自行在指定网络依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如实填报相关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填报人对填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标结果公示文本由指定网络公示内容打印生成,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及证号、职称、职称证号及专业。
(三)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企业类似业绩和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中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审查、评审加分标准有关的要素。
(四)评标报告中载明的废标原因(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的具体条款)。
招标文件未对项目负责人作要求的,不公示第(二)项内容。
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人企业类似业绩或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作要求的,不公示第(三)项内容。
评标委员会未推荐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只需公示第(四)项内容。
评标结果公示文本格式要求见附表。
第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结果公示文本。备案部门对未按规定在指定网络填报评标结果公示内容或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的项目不予备案,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四川省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记录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中有弄虚作假的,或者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