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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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 【文  号】:川发改政策〔2006〕55号
  • 【发布日期】:2006-02-14
  • 【阅读次数】:2032
  • 【生效日期】:20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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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监察局: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自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为认真、严格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以下简称《比选办法》),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比选办法》是继省人大出台《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性法规之后又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关系的省政府规章。比选是对招投标制度十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监管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但要考虑项目实施的成本和监管的成本。比选与招投标相比,程序相对简化透明,又能节约时间和费用,并具有竞争性,既体现公平,又照顾了效率,也能做到有效监管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目前对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较为适宜的一种方式,是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以及有限资源实行市场化配置的一项制度创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比选办法》,狠抓贯彻落实。要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宣传这部规章,让各级干部、监督人员、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规章内容。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实施监督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比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二、切实纠正与《比选办法》相悖的文件。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和省两级才能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招标投标法》实施后,由于对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后续管理措施没有出台,一些地方和部门降低了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并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或以其他的方式确定承包人,《比选办法》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有关文件,对与《比选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比选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比选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根据《比选办法》的授权,制定相关规定。《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监察局,要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本市(州)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和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具体办法,报市(州)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备案。没有制定必须进行比选具体标准的市(州),按《比选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本市(州)属地范围内的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比选办法》执行的,比选方案的编制、比选公告的发布、网上报名和抽取应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比选被邀请人的评选、确定等可由各市(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正确处理招标和比选的关系,防止规避招标或比选。比选的范围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论单项合同估算价大小,按规定都应招标,较小的工程或附属工程,应和主体工程一并招标或打捆招标。应当按照《比选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比选。项目业主如果自愿实行招标,应向当地市(州)发改委提出申请,转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招标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比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比选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比选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为防止政出多门,除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比选办法》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外,其他部门都不得单独出台有关比选的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比选和参与比选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非法干预比选过程和结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抄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二OO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