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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 【文  号】:川发改政策〔2009〕668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阅读次数】:2281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9]66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灾后重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确保灾后恢复重建“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实现省委提出的“两个加快”目标,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加强监管的原则,优化招投标工作流程和方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投资的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批复前因特殊情况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达不到必须招标但达到比选规模标准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进行比选。先行招标和比选产生的风险由申请的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省审批的项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实行属地管辖,经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等招标事项。另有特殊要求的省管项目除外。

        二、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比选应严格按省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执行。项目前期工作中按比选规定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且资格等级符合要求的,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同意其继续从事后续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招标的情形外,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可以同意招标人自行招标:(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具有3名以上招标专业人员;(四)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至少具有2个相当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五)招标专业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和水平。

        四、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或使用单位,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组织招标或比选。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招标完成。

        五、自招标公告发布次日起,招标人就应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包含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次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之内。

        六、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从业主体都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必须明确要求招标人按《省进一步要求》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增加招标文件购买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凡不执行《省进一步要求》的,备案监督部门不得备案,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督部门都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招标无效的,应重新招标。

        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应在政府统一交易中心进行。国家和省审批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在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统一交易中心开标评标,也可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省内其他市(州)政府统一交易中心进行。各地审批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省内其他市(州)政府统一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政府统一交易中心应提供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现场抽取制度,严禁泄露专家信息等行为。政府统一交易中心的开标评标活动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调。

        八、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违规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的,应详细说明其理由。其理由应编入评标报告存档备查。

        各地各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的,要及时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九、灾后重建对口援建项目的招标管理,援建方全额提供资金并负责实施的“交钥匙”项目,由援建方进行招标,受援方应积极提供协调、服务;援建方提供资金而由受援地负责实施的 “交支票”项目、援建方和受援方共同出资的“合作共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受援方应积极采纳对口援建方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并主动接受对口援建方的监督。

        当前我省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项目为核心,加强组织协调,周密安排项目前期工作,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定程序;要明确责任,积极履职,协调和处理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的各种问题;要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标事项核准、备案审查、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招投标制度的刚性,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