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5]3号 有关中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效能,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驻天津等6省(市)部分中央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单位:驻天津、上海、广东、湖北、重庆、陕西等6省(市)使用中央财政票据的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检查票据:上述中央单位截至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非税收入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等中央财政票据。 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执行情况。 1.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非税收入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情况;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 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 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 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票据号段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7.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驻上述6省(市)中央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附件3)、《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附件4)、《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5),待重点检查时一并提交财政部检查组(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各中央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票据检查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财政票据名称、数量、号段、各号段金额合计等信息。其中,对于少票、丢票的情况要有说明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财政部组成检查组分赴驻上述6省(市)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各中央单位。 四、检查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到所属被检查中央单位,并督促各中央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工作,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准备好自查报告、表格材料及已开具且未检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票据存根按照票据种类进行分类整理,按号段顺序码放整齐。 (三)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财政票据重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王新颖(010)68553585 胡帅伟(010)68554111
附件:1.驻天津等6省(市)中央单位名单 2.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登记表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检查表 4.中央单位其他财政票据检查表 5.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专项检查自查自纠情况表
财政部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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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天津等6省(市)中央单位名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