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凭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到指定媒介办理(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凭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
六、《意见》第十三条所称“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技术方案编为技术标,其余内容编为商务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备案,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商务标备案。严禁重复备案。
备案部门应特别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为特定投标人或供货商量身定做的情况,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完成备案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有权监督部门通报备案情况,联系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事宜。
七、《意见》规定的工作时限均不包括当天。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充、修改。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时间另行起算。
八、《意见》第十六条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法。但具体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法,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方案时确定。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我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评审地点按评标的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的规定执行。
强制性资格预审的详细审查标准内容是: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金、类似项目业绩、生产经营状况和项目经理资格。除上列内容外,不得将投标人的其他任何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国家和省对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九、《意见》第十七条所称“等竞争方式”是指:招标。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他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来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管理工作,更不能借备案或登记管理之机向外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意见》所称“中心城市”是指: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自治州)政府所在地。每个市(州)原则上只在中心城市建一个工程交易场所。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中心城市之外建立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的人、财、物等必须完全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操作人员应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
十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其招标项目(不分每个标段的大小)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并在各市(州)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其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
十二、《意见》所称“预算控制价”由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或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中标价净价”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并得到投标人认可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中标价净价。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只需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评出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十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不论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评标,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不得因单项价格因素作为废标处理。
各地在推行电子招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投标人必须购买或使用某种软件。行政主管部门需强制推行标准软件的,应放在互联网上供使用人免费下载。
十四、《意见》所称“基本账户”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的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十六、《意见》所称“应急工程”是指: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主要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
凡被确定为不招标的应急工程,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确认为应急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十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现金或购物券,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