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 通 知
各区县公管办、发展改革委(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按照《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1期)要求,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受理 (一)市、区县、园区(新区)批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2015年3月15日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受理政府性投资项目自行招标业务,各项目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场地服务工作,进场限额按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区县建设工程进场招标限额的通知》(眉市发改法函〔2014〕93号)执行。 (二)省级及以上批准的国家投资工程,按市政府《关于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发〔2014〕44号)规定,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相应场地服务工作。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承接监管,项目所在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相应场地服务工作。 二、代理机构进场有关事项 (一)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业主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选择。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在未与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投标平台对接前,代理机构应继续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电子交易平台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三)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及培训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于3月下旬开展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和培训工作,2015年4月1日正式接受入场申请,具体培训时间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