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