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月20日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以解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为手段,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
(二)规范合同管理。修订《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签订双方责任,推动地方开展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促进各地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
(三)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赋予建设单位招标自主决策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化和电子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责任。
(四)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在市场准入中设置排斥外地企业的歧视性条款,给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推进建筑市场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开放。研究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严厉查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制度,健全注册管理办法,强化注册人员执业责任监管,完善个人执业制度。
(六)加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完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融合,推进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和企业诚信信息的关联整合,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各地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加大各地对各类企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诚信奖惩机制的建立。
三、促进行业发展
(七)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调研。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的改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配套政策。研究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措施,鼓励大型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在大型复杂建设工程中,倡导有能力的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水平。
(八)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发展自有技术骨干工人队伍,落实企业的管理责任,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
(九)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标准,对业务范围接近或市场需求不大的资质进行合并或取消,减少资质数量,加强对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信用状况等衡量企业能力指标的考核,弱化企业规模等非关键性要素指标条件。
(十)参加贸易磋商,推进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的参加建设领域相关的贸易磋商和相关承诺的落实工作,推进国际间双边建筑市场的扩大与开发,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一)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注册人员管理规定的研究修订,简政放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认定拟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二)推进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适时启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的试点工作。在电子化审查中,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推行专家模块化审核。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层级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抽查和复查机制。对下放、委托地方审查的内容和地方审批结论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查,重点核查人员重复注册、业绩、初审原始材料及资质延续审查事项的审查结果和审批程序,落实地方初审责任,健全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层级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