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lawfiles.cn共建·共享

  •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宁建建发〔2015〕39号
  • 【发布日期】:2015-05-04
  • 【阅读次数】:1638
  • 【生效日期】:2015-06-01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5〕39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交易中心,招投标各方主体: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2011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条  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2014)118号规定,限制招标人肢解工程发包。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控制价的公布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 〔2014〕26号)有关规定执行,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公布。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2014〕 27号),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第十条 资格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一般或常规工程项目,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经验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设置同类工程经验的,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率及暂列金、暂估价进行调整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纸质标书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内容应一致,投标函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标书为准。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诚信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可根据以下要求选择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四种评标办法中的一种。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原则上应采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办法: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

    (二)超过前款规定限额以上的招标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该项目评标时采用。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工程造价类评委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评标要求和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三)评标开始后,除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行政监察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社会监督员(公证员)、评标工作人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

    (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

    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即清标)提倡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由计算机完成。投标人所投标书出现上述(一)至(三)条情况之一的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一条 初步评审

    (一)审核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五)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但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四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一)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二)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三)投标书中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第二十五条 详细评审

    (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十六条 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按照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采用本办法所规定评标办法应当按照附件一至四所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细则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式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条 建立评标过程公开制度,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指定媒介公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评标专家个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标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行政监督机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取消资格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参加该工程的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按照《招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办法》(宁建建发〔2011〕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

    2.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3.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

    4.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

     

    附件1

    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评标细则

    一、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是指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二、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承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风险包干费用。

    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计算方法。发包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招标控制价和发包价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四、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按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浮一定比率(调整系数)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招标控制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下浮比率)+不可竞争项目造价。调整系数取值范围: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2-4%,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3-7%,其他工程2-5%。

    (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

    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

    3、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费用;

    4、税金:其税率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下浮比率)。

    (三)发包价格的修正及发布。招标人应组织各投标人答疑,修正工程量清单并发布正式发包价。

    五、发包价(中标价)下浮比率(调整系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调整系数的具体取值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在取值范围内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招标人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者抬高预算造价。招标工程预算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核准。

    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发包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5天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核实结果对工程预算造价有修改或澄清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八、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规定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九、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十、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澄清、修改或补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开标。开标现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当众检验各投标人到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资格证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投标承诺文件送达、密封、制作的有效性。未通过上述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四)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确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合格的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对否决的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五)招标方工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六)另取一组相同码号和数量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

    (七)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十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2

    合理低价法评标细则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评审方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根据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对其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2、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并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投标报价在合格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至+2%(含-5%、+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 %至+2%(含-7%、+2%)范围内为有效报价。

    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当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样时,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优先。

     

     

    附件3

    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一)

    综合评估法(一)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一、商务标75分:

    1、设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当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含招标控制价)并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含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含7%)时,其报价视为有效报价。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下浮费 。

    招标控制价下线=[招标控制价-不可竞争费(含税)]×(1-下浮率)+不可竞争费(含税)

    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三分之二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3%(含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5%(含5%)时,本次招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2、评标基准价

    有效投标报价(即: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和否决投标)之外的其他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后(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则去掉最高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a%为评标基准价,a值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在开标现场抽取,取值为0-5的整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a的取值为0-3的整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a的取值为3-5的整数。当计算出的评标基准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下浮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下浮7%)时,则不再抽取下浮值,以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基准价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75分,投标报价偏差率每高0.1%扣0.3分,每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二、技术标10分(技术标前七项每项1分,由评委根据对本工程的符合程度在0.3分-1分之间打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置计划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效果

    8、投标文件中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并有切实可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得0.5分,若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有违约经济处罚的加0.5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5‰)。

    9、投标文件中承诺达到标准化工地标准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的得0.5分,并有违约经济处罚条款的加0.5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

    10、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案措施的得0.5分,若不按应急预案措施履行的有违约经济处罚条款的加0.5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技术要求

    (1)技术标书不分正副本,且必须单独装订、单独密封;

    (2)投标人必须按照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专用封面、封底及规定的纸张和内、外层密封袋进行装订与密封;

    (3)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招标文件中应对行间距、首行缩进、页面左右间距及页眉、页脚、页面编号做出严格规定;

    (4)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CAD绘图制图规范;图纸幅面、边间距、字体、字号、图纸页码的标准,不得设图签;图纸应作为技术标的附录在技术标正文部分之后统一装订;

    (5)技术标正文、表格部分及图纸必须按照规定要逐页编制页码;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四)技术标书应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由招标人对技术标书随机编号,收取标书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编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应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三、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15分

    1、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信用情况10分(以开标当天公证部门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提取的信息为准)

    (1)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用评价6分。(5A得6分,4A得5分、3A得4分、2A得3分、A得0分)

    (2)企业安全生产与诚信经营情况4分,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发布的诚信信息为准。(企业投标时12个月以内所采集、认定的诚信信息为有效数据)其中:

    企业未发生安全事故得3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得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不得分。

    企业未发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群体性事件,未发生质量问题及投诉,未发生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得1分,发生的不得分。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5分

    ⑴建造师符合本工程要求1分。

    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4分。

     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 [2014]27号)文件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参考评审指标:技术负责人1名(中级职称及以上得1分),其余各岗人员按规定配齐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备查。)

    超过标底工期的为无效投标。

    本评标办法中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或以得分高低排序向定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附件4

    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二)

    综合评估法(二)采用百分制评审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方可参加评标,评标指标及单项分值设置如下:

    一、商务标75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40分;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35分;)

    1、工程量清单总报价40分

    (1)设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2)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即: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和否决投标)之外的其他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房屋建筑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 %至+2%(含-5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 %至+2%(含-7%、+2%)范围内为最终投标报价,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招标控制价下浮a%(a的取值为1或2或3,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与最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照(0.5:0.5或0.6:0.4或0.7:0.3,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的比值进行组合,即为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投标报价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4)评标基准价为评定投标报价得分的依据,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40分,投标报价偏差率每高0.1%扣0.3分,每低0.1%扣0.2分,扣完为止。

     2.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35分

    在招标人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中,随机抽取40-60项清单项目(抽取的清单项目数可根据工程大小确定),取其中费用比重最高的10项,再随机抽出10-20项(抽取的清单项目数可根据工程大小确定)作为主要项目清单的评审子目,对应提取投标人预算清单相应的条目,对其综合单价进行评审。每项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分项的评标基准价。以20项为例,抽出的每一分项单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75分,偏差率每增加1%扣0.05分,每减少1%扣0.025分,扣完为止。所抽出各主要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之和即为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得分。

    若投标单位综合单价超过有效投标单位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报价大于9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大于4个小于10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及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报价小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7%至+5%(含-7%、+5%)范围的,或投标单位综合单价超过控制价综合单价±10%的,则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综合单价均超过上述范围,则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下浮:房屋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7%,为评标基准价(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开标时确定)

    二、技术标10分(技术标前七项每项1分,由评委根据对本工程的符合程度在0.3分-1分之间打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主要施工机具及劳动力配置计划

    7、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及效果

    8、投标文件中承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量标准并有切实可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得0.5分,若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有违约经济处罚的加0.5分(违约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5‰)。

    9、投标文件中承诺达到标准化工地标准并有切实可行的措施的得0.5分,达不到有违约经济处罚条款的加0.5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

    10、投标文件中提供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急预案措施的得0.5分,若不按应急预案措施履行的有违约金承诺的加0.5分(违约经济处罚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技术要求

    (1)技术标书不分正副本,且必须单独装订、单独密封;

    (2)投标人必须按照由招标人统一提供的技术标专用封面、封底及规定的纸张和内、外层密封袋进行装订与密封;

    (3)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招标文件中应对行间距、首行缩进、页面左右间距及页眉、页脚、页面编号做出严格规定;

    (4)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CAD绘图制图规范;图纸幅面、边间距、字体、字号、图纸页码的标准,不得设图签;图纸应作为技术标的附录在技术标正文部分之后统一装订;

    (5)技术标正文、表格部分及图纸必须按照规定要逐页编制页码;

    (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四)技术标书应在进入评标室后方可拆封,由招标人对技术标书随机编号,收取标书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编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应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三、企业综合信用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情况15分

    1、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信用情况10分(以开标当天公正部门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提取的信息为准)

    (1)企业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用评价6分(5A得6分,4A得5分、3A得4分、2A得3分、A得0分)。

    (2)企业安全生产与诚信经营情况4分,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发布的诚信信息为准。(企业投标时12个月以内所采集、认定的诚信信息为有效数据)其中:

    企业未发生安全事故得3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得1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不得分。

    企业未发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群体性事件,未发生质量问题及投诉,未发生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得1分,发生的不得分。

    (1)建造师符合本工程要求1分。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合理4分。

     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 [2014]27号)文件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参考评审指标:技术负责人1名(中级职称及以上得1分),其余各岗人员按规定配齐得3分,缺一人扣0.5分,扣完为止。需提供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备查。)

    超过标底工期的为无效投标。

    本评标办法中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按本方法评标,以最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的中标人或以得分高低排序向定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由招标人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按低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个别项目给予极端评分需提出充分的书面理由。

        2、装饰装修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参照以上评标办法,可取消技术标中第9条的设置,相应分值加入商务标中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中。

     

     

     

    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4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合  格

     

    不合格

    6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合  格

     

    不合格

    7

    资源配备计划

    合  格

     

    不合格

    8

    施工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9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合  格

     

    不合格

    10

    评审结论

     

     

    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7、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半数以上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5、上表所列项目可根据不同专业工程以及项目的特殊性加以调整。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

    岗位及人数

    备  注

    建 筑 工 程 、 装 修 工 程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资料员1人、实验(取样)员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2、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3万平方米

    11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实验(取样)员1人。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1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实验(取样)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土 木 工 程 、 线 路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

    1、其它岗位职责可以兼任。2、造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

    11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量员2人、标准员1人、机械员2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

    1、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各增加1人。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