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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 【文  号】:赣财购〔2014〕31号
  • 【发布日期】:2014-12-30
  • 【阅读次数】:1819
  • 【生效日期】:2015-12-30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购〔2014〕31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9日
     


    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因组建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的需要,向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使用和提供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省本级单位在驻在地开展评审活动,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抽取。
    第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政府采购项目特殊,在评审专家库中无法获取符合专业需求的评审专家,需要在评审专家库之外确定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实行电子信息化方式抽取。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拟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品目、人数、构成等,填写《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前,应当按照评审专家有关回避的规定,确定应当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范围,填写《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回避表》(见附件二)。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前一日向财政部门提交《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和《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回避表》。
    第十条  如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人数,需在评审专家库之外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取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在抽取前三个工作日按照大于或等于1:3的比例提供项目《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见附件三)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如确有特殊情况达不到该比例的,应书面说明理由,报财政部门同意。
    候选人名单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龄、文化程度、职称或者专业水平、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应当符合江西省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者政府采购候选专家资格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当日进行。有特殊情况的,书面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标前二日内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抽取必须在评审活动开展的当日在财政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评审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抽取。选择性抽取在报请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抽取。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由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共同进行。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多个采购人集中的采购项目,监督人员可以由采购数额最大的采购人委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政府采购信息未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的;
    (二)代理机构未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规定在江西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的;
    (三)拟申请抽取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品目不对应、人数不合规或者构成不合理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不全的;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未同时到场的;
    (六)有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的。
    第十五条  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负责专家抽取的人员不得设置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抽取评审专家的障碍。
    第十六条 抽取评审专家使用电子语音系统通知和电话通知两种办法。
    电子语音系统通知适用于随机性抽取评审专家办法。
        电话通知适用于选择性抽取评审专家办法。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近三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近三年内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项目咨询、论证或者采购文件编制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抽取结束后,负责评审专家抽取人员应当打印《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密封文件》,并与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在密封文件封面签字确认,现场交由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开始前不得开启。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理由和借口拒绝已抽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中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的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申请增补评审专家,增补评审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抽取。无法增补且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审改期进行。采购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能代替缺席的评审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一)评审前评审专家信息泄漏的;
    (二)采购项目需重新组织采购的;
    (三)评审专家抽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其他需要重新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人员对知悉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暂行办法》(赣财购〔2006〕13号)废止。
     
    附件一: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附件二: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回避表;
    附件三:选择性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