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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文  号】:财库〔2015〕124号
  • 【发布日期】:2015-06-30
  • 【阅读次数】:1680
  • 【生效日期】:2015-06-30
  •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5〕1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了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就《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