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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建设厅
  • 【文  号】:无
  • 【发布日期】:2009-12-23
  • 【阅读次数】:2992
  • 【生效日期】:2009-12-23
  •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造师
    临时执业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最近,一些建筑业企业陆续向我们反映,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参与项目投标时受到限制,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现就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要求,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并可以作为企业招标投标、资质评审和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建设部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可续期使用2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项目投标。对违反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