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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文  号】:交办公路〔2015〕113号
  • 【发布日期】:2015-08-05
  • 【阅读次数】:1521
  • 【生效日期】:2015-08-05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5〕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部长航局、珠航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院、科学研究院、水运院、公路院、天科院、大连海事大学、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职业资格中心,部海事局、救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3日


    抄送: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深圳海事局,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北海、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东海第一、第二救助飞行队,长江海事、航道、航运公安、三峡通航管理局,部政策研究室、水运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行为已成为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突出问题之一。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产生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一是招标管理混乱,有关单位和人员无视法律规定;二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人谋取非法利益,不讲诚信,不讲公德,违规操作;三是市场竞争激烈,供需关系失衡;四是监管不到位,对围标串标行为治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惩处力度不大。

    二、工作目标与步骤

    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水运工程与交通支持系统工程招标投标及设计变更行为专项市场检查”,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一)深入研究(2015年7月-8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组织建设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市场从业企业等主体开展座谈、调研活动,深入了解、掌握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和形式,结合本地实际与特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组织自查自纠(2015年9月-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我排查,建立排查结果台账,对照台帐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三)开展督导抽查(2016年1月-9月)。部根据各省、部属单位的检查整改报告,选取部分地区、单位和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督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深入开展治理工作,并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总结巩固成果(2016年10月-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围标串标问题治理工作进行总结。部全面总结全国治理工作成果,评估治理工作成效,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各项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健全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三、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围标串标认定标准如下: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号转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串通投标:评标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评标专家未对投标人的相同因素按照统一标准评分。
    (四)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招标代理机构私自向投标人透露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名单、标底等敏感招标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有以上行为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制。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部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的情况,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界定,严厉打击。按照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对围标串标企业和人员处以罚款、取消资质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通过严厉处罚,促进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三)改革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改进资格审查方式,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尽可能采用合格制。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使得投标人无法确定能够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难以形成围标串标利益团体。探索招标标段随机分配的新方式,提高投标人围标串标难度和成本。鼓励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通过企业专业电子账号管理,预防从业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专门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示。

    (四)加强信用引导,增强行业自律。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从业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作用,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从业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时公开围标串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从业企业、人员的自律,规范、约束从业企业和个人行为。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行对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三记录”制度,形成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评标监督人员行为的监督机制,减少其参与围标串标的可能性。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发布。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注重保护举报人权益。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和涉案单位、人员,在信用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

    (六)实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围标串标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督促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并对查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