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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川建发〔2010〕45号
  • 【发布日期】:2010-11-02
  • 【阅读次数】:3868
  • 【生效日期】:2010-11-02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建发[2010]45号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意见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以及我省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以及《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版)(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的第三部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与《省进一步要求》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使用,非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如何参照使用。
    二、关于全文引用的内容
    《省进一步要求》的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部分、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六章“图纸”、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做调整,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
    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的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以及第七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相应内容。
    三、关于《省进一步要求》需要细化、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细化、修改、补充的内容
    《省进一步要求》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条款按如下内容进行修改:
    1.3.1
    招标范围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有关工期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
    ……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后需要补充的内容
    在《省进一步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后面增加《行业标准文件》第二章的“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附表七的具体内容见《行业标准文件》第27页)。
    (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修改、完善、补充的内容
    1、删去《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
    2、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3中增加一项评审因素“分包计划”及相应评审标准,删除“成本”评审因素及相应评审标准,如下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
    ……
    分包计划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
    ……
     









          3、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中增加“成本”评审因素及相应评审标准,添加“备注”及相应内容,如下表:
     
    条款号
     
    2.2
     
    详细
    评审标准
    2.2.1
    成本
    评审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或本章附件C(如有时)所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认定,如果招标人引用附件C时,内容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内容完全一致。
    2.2.2
    价格
    折算
    量化因素
    量化标准
    单价遗漏
    ……
    付款条件
    ……
    不平衡报价
    ……
    ……
    ……
    1、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在其投标报价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量化标准,按照投标文件相应部分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在其投标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扣减或增加一定金额进行价格折算。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但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加或减)不得超过投标人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价为准)上下10%的幅度。对某投标人的报价量化折算时,超过10%上下幅度的,以正负10%计算评标价。
     
    4、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后增加条款号3及相应内容,但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补1: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如下表: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详见本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
    3.2.1
    价格折算
    详见本章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
    3.2.2
    判断投标报价
    是否低于其成本
    详见本章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1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
    详见本章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5、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后依次增加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以及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及相应内容,但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如果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删除《行业标准文件》第36-37页A2.4.2条及A2.4.3条内容,其余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第35-41页相应内容。
    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第44页相应内容。
    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由招标人根据四川省现行规定编写。
    附件D: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第53-54页相应内容。
    《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需要完善、补充的内容参照上述第(三)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四)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调整
    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公式及示例〉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O年十一月二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112日印
    校对:刘                                     打印: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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