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与民航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发布了《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文)和《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总局厅发[2003]41号文),对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为规范民航建设工程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展,原有对民航建设工程范围的描述已不能完全涵盖现有工程类型。为此,经民航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协商,现将两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 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 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 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 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 航行情报工程。
(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 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二、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属于非民航专业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2001年发布的《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文)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总局厅发[2003]41号文)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民航局机场司
2011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