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6]2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做好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以下简称应急评估)工作,提高应急评估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12〕149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建质〔2013〕1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针对震后房屋建筑破坏程度组织开展的应急评估工作。
第三条 应急评估工作应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评估结论可作为临时安置、防范次生灾害、确定震害损失和恢复重建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有关地震灾害等级划分开展应急评估组织工作。
(一)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地方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二)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求,开展相关协助工作。
(三)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四)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应急评估专家组开展应急评估工作,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应急评估专家组原则上在地震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组长一般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担任,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第七条 应急评估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定应急评估人员和分组;
(二)筹备应急评估物资装备;
(三)协调交通、食宿等保障工作;
(四)编制应急评估工作计划;
(五)分配应急评估工作任务;
(六)开展应急评估工作;
(七)统计应急评估结论;
(八)撰写应急评估工作简报和报告。
第八条 应急评估应覆盖标准设防类(丙类)以上所有工程项目,优先评估特殊设防类(甲类)和可作为临时安置场所使用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工程项目。
第九条 应急评估应依据《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技术指南》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
第十条 应急评估应作出“可以使用”“暂停使用”或“禁止使用”的结论,并在房屋建筑出入口等明显位置进行标识,对典型破坏房屋建筑可提出留待震害调查的建议。
第十一条 应急评估过程中应确保评估人员生命安全,远离重大危险源,避免发生新的次生灾害。
第十二条 应急评估专家组应每日汇总应急评估结论,形成应急评估工作简报,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三条 应急评估专家组应在评估工作完成后7日内形成应急评估工作报告,向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地震及震损情况;
(二)应急评估组织情况;
(三)应急评估结论统计;
(四)典型震害初步分析;
(五)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组建国家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省级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级以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的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
参与应急评估的技术人员原则上应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成员为主。
第十五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评估物资装备。
第十六条 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破坏,需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