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落实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48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许可阶段环评手续核验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准予开工通知书。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竣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移交市政基础设施接管部门,接管部门不得接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强化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评价报告》,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接管部门接管项目的要件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准予竣工验收备案。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既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超期备案情况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齐抓共管确保环保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办理,确保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六、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