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16]29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建筑设计发展需要,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民用建筑设计劳动定额(2000版)》。有关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劳动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