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05]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问题作了规定,原则划分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本通知下发前进行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在本通知下发之后仍未处理完结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