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招〔2018〕1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南昌铁路建管站,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巡视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问题整改要求和省委主要领导在《江西省营商环境评估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四、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