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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
  • 【文  号】:国质检锅〔2003〕251号
  • 【发布日期】:2003-08-08
  • 【阅读次数】:1301
  • 【生效日期】:2003-08-08
  • 【失效日期】:2019-06-01

  • 以下内容已于2019-06-01失效!!!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精简下放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规则第四条:“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

    二、删除规则第三十七条:“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4〕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1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下载:附件.doc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各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 B级 C级
    电梯 乘客电梯
    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
    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改造
    维修
    起重机械 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80t、跨度不大于34.5m 额定起重量不大于20t、跨度不大于22.5m
    改造
    维修
    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
    旋臂式起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起重力矩不大于80tm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 额定起重力矩不大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旋臂式起重机
    升降机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 额定速度不大于1.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 额定速度不大于1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1t
    轻小型起重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缆索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各类施工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缆车
    客运拖牵索道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固定抱索器单线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客运拖牵索道
    改造
    维修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大型游乐设施 各种类型 安装 技术参数不限 见表1 见表1
    改造
    维修 技术参数不限,许可条件评审按B级考核

    表1: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等级技术参数表

    主要运动特点 主要技术参数
    A级 B级 C级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技术参数不限 高度<30m且摆角<90° 高度<30m且摆角<45°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 倾角<70°且回转直径<10m 倾角<45°且回转直径<8m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 速度<40km/h且轨道高度<5m 速度<20km/h且轨道高度<3m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回转直径<12m且运行高度<5m 回转直径<10m且运行高度<3m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高度<30m且运行高度<3m回转直径<12m 高度<30m且飞行高度<3m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技术参数不限 高度<5m且速度<30km/h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 高度<20m且高差<10m  


    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施工类别 施工等级 序号 基本要求
    安装 A级 1 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 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起重机械60台套;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20台套。
    B级 1 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 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起重机械40台套;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2台套。
    C级 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大型游乐设施6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近5年累计安装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30台套;起重机械20台套;大型游乐设施8台套。
    施工类别 施工等级 序号 基本要求
    改造 A级 1 注册资金3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申请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它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3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2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 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制造和试验的设备、厂房与场地。
    B级 7 近5年累计改造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起重机械50台套;客运索道5条;大型游乐设施20。
    1 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从事申请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它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 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制造和试验的设备、厂房与场地。
    C级 7 近5年累计改造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40台套;起重机械30台套;客运索道3条;大型游乐设施15台套。
    1 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申请项目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大型游乐设施5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制造和试验的设备、厂房与场地。
    7 近5年累计改造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20台套;起重机械15台套;大型游乐设施8台套。
    作业项目 作业等级 序号 基本要求
    维修 A级 1 注册资金2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工程师不少于4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6 近5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150台套;起重机械60台套。
    B级 1 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0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6 近5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80台套;起重机械40台套;客运索道5条;大型游乐设施20台套。
    C级 1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电气或机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3 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大型游乐设施8人),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4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特种设备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5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6 近5年累计维修申请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数量至少为:电梯30台套;起重机械20台套。
    不划分等级的特种设备 1 拟申请《许可证》的专业维修单位,按照维修B级的基本条件考核。
    2 仅承担本单位自有设备维修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达到维修C级相应项的要求,但持证技术工人总数要求不少于6名。

    注:同时申请多项施工类别《许可证》的单位,其相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力资源及注册资金等其它基本条件可统筹考核,无须按累加考核。

    附件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施工类别 施工业绩要求
    安装 在考核的年度内,对应该单位许可范围至少承担过电梯8台套、起重机械5台套、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2台套以上设备的安装业务,并且满足:
    1.至少有3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处于所申请等级的技术参数上限,申请各种类设备A级资格的,至少有3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达到B级资格以上的技术参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不适用);
    2.考核年度内所安装设备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考核年度内安装的设备,没有因安装质量出现过设备事故,其用户也没有提出过重大安装质量问题。
    改造 在考核的年度内,对应该单位许可范围至少承担过电梯5台套、起重机械4台套、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1台套以上设备的改造业务,并且满足:
    1.至少有2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处于所申请等级的技术参数上限,申请各种类设备A级资格的,至少有2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达到B级资格以上的技术参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不适用);
    2.考核年度内所改造设备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考核的年度内改造的设备,没有因改造质量出现过设备事故,其用户也没有提出过重大质量问题;
    4.考核年度内改造的设备,在其免费维修期内,能够按照与产权单位签署的相关约定,提供承诺的服务且无重大失误。
    维修 在考核的年度内,对应该单位许可范围至少承担了电梯8台套、起重机械5台套、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2台套以上设备的维修业务,并且满足:
    1.至少有3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处于所申请等级的技术参数上限,申请各种类设备A级资格的,至少有3台套设备的技术参数,达到B级资格以上的技术参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不适用);
    2.考核年度内所维修设备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考核年度内维修的设备,没有因维修质量出现过设备事故,其用户也没有提出过重大质量问题;
    4.考核年度内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设备,能够按照与产权单位签署的相关约定,提供承诺的服务且无重大失误。


    附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申请单位:
    经申请单位确认的申请施工类别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施工类别 施工等级 限定参数
             
             
             
             
             
             
     
    现场评审日期:
    评审组成员名单:
    姓名 所在评审机构或工作单位 评审组中职务 职称 签字
             
             
             
             
             
     
    通报评审报告会申请单位参加成员名单
    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 职称 签字
             
             
             
             
             
     
    续报告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现场评审工作概况  

     

     

     

     

     

    评审组评定意见  

     

     

     

     

     

    评审机构评审结论  

    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

    (评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部件调整 参数调整
    改造 以下部件变更型号、规格,致使右栏列出的电梯参数等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 不管左栏所列部件是否变更,致使以下参数等内容发生变更,应当认定为改造作业: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对人行道)、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防爆介质、轿厢重量
    重大维修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重大维修作业: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轨、曳引机、控制柜、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防爬)装置、梯级或踏板、梯级链、驱动主机、滚轮(主轮、副轮)、金属结构、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 额定速度、额定载荷、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控制方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对人行道)、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防爆介质、轿厢重量
    维修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但需要通过更新或者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型号、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维修作业: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靴、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液压泵站、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轮、副轮)、扶手带
    日常维护保养 不变更右栏列出的参数等内容,需要通过调整以下部件(保持原型号、规格)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应当认定为维修作业:缓冲器、门锁、绳头组合、导靴、电动单向阀、手动下降阀、梯级或踏板、梯级链、滚轮(主轮、副轮)、扶手带

     

    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

     

    施工类别 施工内容
    安装

    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

    改 造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

    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

    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3. 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

    4.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等,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

    修 理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1. 重大修理包括: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2. 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维护保养

    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

    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注1: 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