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18〕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对《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9〕21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决定对《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增补部分条款,增列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增补条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6日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13日川建行规〔2018〕1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16日川建建发[2019]213号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依法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省外入川的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并通过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实时更新。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位在本区域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并统一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
第六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监督,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录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本省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外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厅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担保机构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条 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修正机制,保证信息客观、准确。不良记录修正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失当信息因当事人申诉、信访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进行的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修正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正式确认公函,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修正或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二十条 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大于80分时,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相关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信誉要求纳入招标(比选)文件,在评标(评审)时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评标(评审)依据之一。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行政处罚,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目 录
序号
A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B项目管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C勘察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D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E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F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G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H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J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K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L工程担保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M注册建筑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N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P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Q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R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S建设工程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A-1 建设 程序 |
A-1-0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6 |
A-1-02 |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
A-1-0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5 | |
A-1-04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5 | |
A-1-05 |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3 | |
A-1-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3 | |
A-1-07 | 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5 | |
A-1-08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6 | |
A-1-09 | 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提供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6 | |
A-1 建设 程序 |
A-1-10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5 |
A-2 招标 发包 |
A-2-0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等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A-2-02 |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 | |
A-2-03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
A-2-04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1 | |
A-2-05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1 | |
A-2-0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3 | |
A-2 招标 发包 |
A-2-0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5 |
A-2-0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5 | |
A-2-09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
A-2-10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
A-2-11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未重新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
A-2-1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2 | |
A-2-13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2 | |
A-2-14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1 | |
A-2-15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1 | |
A-2 招标 发包 |
A-2-16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3 |
A-2-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3 | |
A-2-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2 | |
A-2-19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1 | |
A-2-20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 | |
A-2-21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2 | |
A-2-22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2 | |
A-2-23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三条 |
5 | |
A-2-24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5 | |
A-2-25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1 | |
A-2 招标 发包 |
A-2-26 |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A-2-27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8 | |
A-2-28 | 将拆除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8 | |
A-2-29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8 | |
A-2-30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3 | |
A-3 工程质量 |
A-3-01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A-3-02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A-3-03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A-3-0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A-3-05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5 | |
A-3-0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5 | |
A-3 工程质量 |
A-3-07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5 |
A-3-0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5 | |
A-3-09 | 未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5 | |
A-3-10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5 | |
A-4 拖欠 工程款 |
A-4-01 |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不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6〕94号)第三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6〕94号)第三条 | 6 |
A-4-02 |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2 | |
A-4-03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2 | |
A-5 工程造价 |
A-5-01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5 |
A-5-02 |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5 | |
A-5-03 |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5 | |
A-5-04 | 建设单位未经对方同意,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3 | |
A-5-05 | 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 3 | |
A-5-06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3 | |
A-6 工程 安全 |
A-6-01 | 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5 |
A-6-02 | 未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6 | |
A-6-03 | 未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4 | |
A-6-04 | 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6 | |
A-7 建筑节能 |
A-7-01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6 |
A-7-0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 5 | |
A-7-03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 5 | |
A-7-04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二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 3 | |
A-8工程扬尘防治 | A-8-01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6 |
A-8-02 | 未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12 | |
A-8-03 | 未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6 | |
A-9 其他 | A-9-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A-9-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A-9-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A-9-0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2 | |
A-9-05 |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2 | |
A-9-06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2 |
项目管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B-1 建设 程序 |
B-1-01 |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等法定许可文件和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降水、绿地、排水、排污、占道、停车、破路及其他有关配套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筑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2 |
B-1-02 | 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不招标(比选),或将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比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二十一条 | 3 | |
B-1-0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2 | |
B-1-04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3 | |
B-1-0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3 | |
B-1-06 |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3 | |
B-1-07 | 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 6 | |
B-1 建设 程序 |
B-1-08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5 |
B-1-09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5 | |
B-1-10 | 未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5 | |
B-1-1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不移交工程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 | |
B-2 承揽 业务 |
B-2-01 | 互相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B-2-02 | 全部转让管理业务或将其承担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 6 | |
B-2-03 | 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 3 | |
B-2-04 | 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施工承包业务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 3 | |
B-2 承揽 业务 |
B-2-05 | 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 2 |
B-2-06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B-2-07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B-2-08 | 不按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
B-2-09 | 向他人透露投标人信息、投标文件信息、评标信息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 | 5 | |
B-2-10 | 行贿或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
B-3 质量安全 |
B-3-01 | 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B-3-02 | 暗示或明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2 | |
B-3-03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5 | |
B-3-04 | 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或向上报告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3 | |
B-3 质量安全 |
B-3-05 | 与相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 5 |
B-3-06 | 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5 | |
B-3-07 | 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及装饰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变动的工程,没有设计方案且未经批准而擅自同意施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一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5 | |
B-3-08 | 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未组织专题技术论证和报批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五条 |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 | 2 | |
B-3-09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5 | |
B-4 工程造价 |
B-4-01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5 |
B-4-02 |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5 | |
B-4-03 | 工程完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5 | |
B-4-04 | 与施工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 | 5 | |
B-5 其他 | B-5-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B-5-02 | 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七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5 | |
B-5-03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B-5-04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B-5-05 | 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条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1号第十条 | 2 | |
B-5-06 | 结算资料保管不善或拒绝提供结算相关资料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八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八条 | 5 | |
B-5-07 | 审计过程中故意隐瞒重大情况,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八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八条 | 5 |
勘察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C-1 资质 |
C-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6 |
C-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6 | |
C-1-03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C-1-04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 | |
C-1-05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5 | |
C-1-06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C-1-07 | 省外入川勘察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 2 | |
C-2 承揽 业务 |
C-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C-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
C-2 承揽 业务 |
C-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5 |
C-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 3 | |
C-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
C-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6 | |
C-3 质量 安全 |
C-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4 |
C-3-02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6 | |
C-3-03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4 | |
C-3-04 | 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2 | |
C-3-05 | 不参加施工验槽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4 | |
C-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2 | |
C-4 其他 | C-4-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C-4-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C-4-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C-4-04 | 未将工程勘察信息、勘察项目现场相关信息、勘察作业成果按照时限要求,上传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四条 | 2 | |
C-4-05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D-1 资质 |
D-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6 |
D-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6 | |
D-1-03 |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D-1-04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 | |
D-1-05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 5 | |
D-1-06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D-1-07 | 省外入川设计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 2 | |
D-2 承揽 业务 |
D-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D-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
D-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5 | |
D-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一条 | 3 | |
D-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
D-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6 | |
D-3 质量 安全 |
D-3-0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6 |
D-3-0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3 | |
D-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三条 | 5 | |
D-3-0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
D-4 建筑节能 |
D-4-01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6 |
D-4-02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 6 | |
D-4-03 | 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九条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一条 | 6 | |
D-5其他 | D-5-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D-5-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D-5-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D-5-04 | 未将从事的各类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时限要求,上传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四条 | 2 | |
D-5-05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E-1 资格 |
E-1-01 | 未取得审图资格或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6 |
E-2 业务 |
E-2-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 |
E-2-02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
E-2-03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 | |
E-2-04 | 未按规定对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
E-2-05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6 | |
E-2-06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4 | |
E-3 建筑节能 |
E-3-01 | 未按规定审查建筑节能内容,或者将审查不合格的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定为合格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6 |
E-4 其他 |
E-4-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E-4-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E-4-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E-4-04 | 未通过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在线打印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四川省勘察设计成果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及签名签章格式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四川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的通知》第四条 | 2 | |
E-4-05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规、标准、政策依据 | 扣分依据 | 扣分 标准 |
F-1 资质 |
F-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F-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承诺取得资质证书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6 | |
F-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5 | |
F-1-0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5 | |
F-1-05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证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九条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1 | |
F-1-06 |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6 | |
F-1-07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F-1-08 | 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证书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第三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九条 | 5 | |
F-1-09 | 省外建筑业企业更换工程项目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第五条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 2 | |
F-1 资质 |
F-1-10 | 建筑施工企业在出省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3 |
F-1-11 | 在省外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中,所上报的人员信息材料,经查出存在重复注册或提供的审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 2 | |
F-2 承揽 业务 |
F-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F-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
F-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5 | |
F-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
F-2-05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6 | |
F-3 工程 质量 |
F-3-0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F-3-02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 5 | |
F-3-03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5 | |
F-3-04 | 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5 | |
F-3-05 | 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
F-3 工程 质量 |
F-3-06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3 |
F-3-07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 2 | |
F-3-08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3 | |
F-3-09 |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未进行验收或未按规定参加验收 |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六章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3 | |
F-3-10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5 | |
F-3-11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6 | |
F-3-12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3 | |
F-4 工程 安全 |
F-4-01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6 |
F-4-02 | 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 | 10 | |
F-4-03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2 | |
F-4-04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 |
F-4 工程 安全 |
F-4-05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
2 |
F-4-06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1 | |
F-4-07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5 | |
F-4-08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2 | |
F-4-09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2 | |
F-4-10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2 | |
F-4-11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6 | |
F-4-12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3 | |
F-4 工程 安全 |
F-4-13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 |
F-4-1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 | |
F-4-15 | 在城市市区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 | |
F-4-16 | 未对因工程项目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 | |
F-4-17 |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或明火管理制度不能保证防火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2 | |
F-4-18 |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开始施工 | 《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 3 | |
F-4-19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 | 6 | |
F-4-20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12 | |
F-4-21 | 危大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6 | |
F-4-22 | 未按规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或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6 | |
F-4 工程 安全 |
F-4-23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或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或重新论证的,或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装修施工方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6 |
F-4-24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现场履职或组织限期整改,或未按危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或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6 | |
F-5 拖欠工程款或工资 |
F-5-01 |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6 |
F-5-02 | 用工建筑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实现实名制管理 | 《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2 | |
F-5-03 | 总承包企业未直接或受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未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行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2 | |
F-5-04 | 劳务企业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3 | |
F-6 工程造价 |
F-6-01 | 投标报价以低于工程成本竞标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条 | 5 |
F-6-02 | 不按照中标价订立合同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5 | |
F-6 工程造价 |
F-6-03 | 工程完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 |
F-6-04 | 与相关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5 | |
F-7 建筑节能 |
F-7-01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5 |
F-7-02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5 | |
F-7-03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3 | |
F-7-04 | 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四川省民用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3 | |
F-8 工程扬尘防治 |
F-8-01 | 重污天气未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12 |
F-8-02 | 未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6 | |
F-8 工程扬尘防治 |
F-8-03 | 未向监督管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备案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3 |
F-8-04 | 未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等信息主管部门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6 | |
F-8-05 | 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2 | |
F-8-06 |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场地内堆存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2 | |
F-8-07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2 | |
F-8-08 | 在建工程项目使用工程机械未进行尾气台帐登记的 | 省委省政府《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川委〔2018〕22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820号) | 省委省政府《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川委〔2018〕22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机械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7〕820号) | 1 | |
F-8-09 | 在建工程项目使用不合格工程机械或不合格油品,造成排气污染的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 3 | |
F-9 其他 |
F-9-01 |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1 |
F-9-02 | 信息采集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含补录业绩)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 |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 | 2 | |
F-9-03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
F-9-04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F-9-05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F-9-06 | 未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2 | |
F-9-07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2 | |
F-9-08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2 | |
F-9-09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2 | |
F-9-10 | 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筑工地食堂无证经营、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2 | |
F-9-11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G-1 资质 |
G-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6 |
G-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5 | |
G-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5 | |
G-1-0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5 | |
G-1-05 | 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证书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九条 | 5 | |
G-1-06 | 省外监理企业更换监理人员,且未在文件规定有效期内变更《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相关信息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第五条 | 2 | |
G-1-07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G-2 承揽 业务 |
G-2-01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 |
G-2-02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5 | |
G-2-03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 | |
G-2-04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6 | |
G-3 质量 安全 |
G-3-01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5 |
G-3-02 | 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
G-3-03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5 | |
G-3-04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5 | |
G-3-05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 | |
G-3-06 | 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或未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对项目造成损失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3条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3条 | 2 | |
G-3-07 | 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6 | |
G-3-08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未发出相应指令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6 | |
G-3-09 | 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
G-3-10 | 未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
G-3-11 |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
G-3-12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 | |
G-4 建筑节能 |
G-4-01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3 |
G-4-02 |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3 | |
G-4-03 |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
3 | |
G-5 其他 |
G-5-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G-5-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G-5-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G-5-04 | 与施工单位串通,办理虚假签证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 | 5 | |
G-5-05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招标代理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H-1 资格 |
H-1-01 | 没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或相应资金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5 |
H-1-02 | 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 5 | |
H-1-03 |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5 | |
H-1-04 | 未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5 | |
H-1-05 | 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存在虚假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5 | |
H-1-06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H-2 代理行为 |
H-2-01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 3 |
H-2-02 | 招标代理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备案 |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第(二)条 |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网上备案的通知》第(二)条 | 3 | |
H-2-03 | 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3 | |
H-2 代理行为 |
H-2-04 |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 |
H-2-05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3 | |
H-2-06 |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条 | 3 | |
H-2-07 | 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一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3 | |
H-2-08 | 未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安排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使用非本单位注册或登记的从业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0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 | |
H-2-09 | 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3 | |
H-2-10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
3 | |
H-2-11 | 提供虚假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3 | |
H-2-12 | 发售资格预审(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 3 | |
H-2 代理行为 |
H-2-13 |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封面未载明项目负责人和编制人信息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6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6条 | 1 |
H-2-14 | 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 3 | |
H-2-15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未使用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3 | |
H-2-16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3 | |
H-2-17 |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未将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 | 3 | |
H-2-18 | 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工程价款结算内容缺失或不符合规定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 3 | |
H-2-19 |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4.1条 | 3 | |
H-2-20 | 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3 | |
H-2 代理行为 |
H-2-21 | 超过规定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3 |
H-2-22 | 依法应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未予备案或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 3 | |
H-2-23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3 条 | 3 | |
H-2-24 |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3 | |
H-2-25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3 | |
H-2-26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
3 | |
H-2-27 | 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
H-2-28 | 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投标信息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九条 | 3 | |
H-2-29 | 不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 3 | |
H-2-30 | 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调查不予配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
3 | |
H-2-31 | 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 3 | |
H-2 代理行为 |
H-2-32 | 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3 |
H-2-33 | 招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3 | |
H-3 进场行为 |
H-3-01 | 不按照交易场所交易受理规定完成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 3 |
H-3-02 | 交易场地预约时间与招标公告发布的开标时间不一致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六条 | 3 | |
H-3-03 | 未完成交易场地预约即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七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七条 | 3 | |
H-3-04 | 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 3 | |
H-3-05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五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五条 | 3 | |
H-3-06 |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30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八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八条 | 3 | |
H-3-07 | 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没有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0 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3.0.10 条 | 3 | |
H-3-08 | 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密封、标记情况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并如实填写接收登记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5.1.11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5.1.11条 | 3 | |
H-3 进场行为 |
H-3-09 | 接收不符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文件或拒收符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招标)文件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5.1.9和5.1.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5.1.9和5.1.10条 | 3 |
H-3-10 | 在移送开标相关资料到交易评审区时更改或毁坏开标资料、夹带与评标无关的资料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八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八条 | 3 | |
H-3-11 | 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收取资料、未及时到专家抽取室抽取专家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九条 | 3 | |
H-3-12 | 未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所需资料、工具等擅自送入评审区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2 | |
H-3-13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3 | |
H-3-14 | 评标结束复核评标报告时片面理解、无理要求评标专家更改评标结果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3 | |
H-3-15 | 隔夜评标期间不执行回避原则,与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同住一个宾馆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3 | |
H-3-16 | 未按规定计发评标专家劳务费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3 | |
H-3-17 | 评标结束后未按交易场所规定完成后续流程(清理评标资料、归还工作牌等)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规范》第十条 | 2 | |
H-4 其他 |
H-4-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H-4-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H-4-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J-1 资质 |
J-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6 |
J-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6 | |
J-1-0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5 | |
J-1-0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6 | |
J-1-05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J-2 承揽 业务 |
J-2-01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5 |
J-2-02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6 | |
J-2-03 | 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不备案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6 | |
J-2-04 |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 | |
J-2-05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6 | |
J-2-06 | 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无咨询合同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3 | |
J-3 合同 履行 |
J-3-01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 | 6 |
J-3-02 | 不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 | 《合同法》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合同法》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5 | |
J-3-03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未盖咨询单位执业专用章以及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签字或未加盖执业印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3 | |
J-3-04 | 泄露客户或相关当事人技术和商务秘密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5 | |
J-3-05 | 未按规定保存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造价档案文件资料,或造价档案文件资料不完整、不齐全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5.2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5.2条 | 3 | |
J-3-06 | 恶意扣押造价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 《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 6 | |
J-4其他 | J-4-01 | 不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 | 《统计法》第七条 |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 1 |
J-4-02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
J-4-03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J-4-04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J-4-05 | 在信用档案信息录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 5 | |
J-4-06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K-1 资质 |
K-1-0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或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揽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6 |
K-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6 | |
K-1-0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5 | |
K-1-04 | 省外入川企业从事建筑活动未到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信息录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 》第五条 |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5 | |
K-2 承揽 业务 |
K-2-01 | 转包检测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6 |
K-3 合同 履行 |
K-3-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5 |
K-3-02 | 未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1 | |
K-3-03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2 | |
K-3-0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6 | |
K-3 合同 履行 |
K-3-05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12 |
K-3-06 | 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3 | |
K-4其他 | K-4-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K-4-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K-4-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K-4-04 | 违规使用“挂证”人员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工程担保机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L-1 备案 |
L-1-01 | 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6 |
L-1-02 | 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3 | |
L-2 承揽 业务 |
L-2-01 | 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4 |
L-2-02 | 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4 | |
L-2-03 | 撤保或变相撤保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3 | |
L-2-04 | 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2 | |
L-2-05 | 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2 | |
L-2-06 | 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2 | |
L-2-07 | 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4 | |
L-2-08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第31条 | 4 | |
L-3 其他 | L-3-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L-3-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L-3-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注册建筑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M-1 注册 |
M-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M-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4 | |
M-2 执业 |
M-2-01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2 |
M-2-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3 | |
M-2-03 |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一条 |
5 | |
M-2-04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条 |
3 | |
M-2-05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3 | |
M-2-06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3 | |
M-2-07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5 | |
M-2 执业 |
M-2-08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3 |
M-2-09 |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二条 |
5 | |
M-2-10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一条 |
2 | |
M-2-11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一条 |
3 | |
M-2-12 | 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十一条 |
5 | |
M-2-13 | 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3 | |
M-2-14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3 | |
M-2-15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4 | |
M-2-16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5 | |
M-3建筑节能 | M-3-0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M-4 其它 |
M-4-01 | 未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2 |
M-4-02 |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4 | |
M-3-03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M-3-04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M-4-05 |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N-1 注册 |
N-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N-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4 | |
N-2 执业 |
N-2-01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2 |
N-2-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3 | |
N-2-03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5 | |
N-2-04 | 超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5 | |
N-2-05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5 | |
N-2-0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3 | |
N-2-07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3 | |
N-2-08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2 | |
N-2 执业 |
N-2-09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3 |
N-2-10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2 | |
N-2-11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5 | |
N-2-12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3 | |
N-2-13 | 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5 | |
N-2-14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3 | |
N-2-15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4 | |
N-2-16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5 | |
N-3建筑节能 | N-3-0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N-4 其它 |
N-4-01 |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4 |
N-4-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N-4-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N-4-04 |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P-1 注册 |
P-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P-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4 | |
P-2 执业 |
P-2-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3 |
P-2-02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2 | |
P-2-03 | 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3 | |
P-2-04 | 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 | |
P-2-05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5 | |
P-2-06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4 | |
P-2-07 | 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4 | |
P-2-08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 | |
P-2-09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 | |
P-2-10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3 | |
P-2-11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2 | |
P-2-12 |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仍继续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3 | |
P-3 工程质量 |
P-3-01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5 |
P-3-02 |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3 | |
P-4 工程安全 |
P-4-01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2 |
P-4-02 |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8 | |
P-4-03 |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0 | |
P-4-04 |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8 | |
P-4-05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6 | |
P-4-06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2 | |
P-4-07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2 | |
P-4-0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2 | |
P-4-09 |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2 | |
P-4-10 |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3 | |
P-5建筑节能 | P-5-0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P-6 其它 |
P-6-01 | 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4 |
P-6-02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
P-6-03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
P-6-04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
P-6-05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
P-6-06 |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标准 | |
总监 | 专监 | |||||
Q-1 注册 |
Q-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4 |
Q-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4 | 4 | |
Q-2 执业 |
Q-2-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3 | 3 |
Q-2-02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2 | 2 | |
Q-2-03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5 | 5 | |
Q-2-04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4 | 3 | |
Q-2-05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3 | 4 | |
Q-2-06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3 | 3 | |
Q-2-07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未发出相应指令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6 | 4 | |
Q-2-08 | 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3 | |
Q-2-09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8 | 5 | |
Q-2 执业 |
Q-2-10 | 因监理未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而发生较大事故以上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8 | 5 |
Q-2-11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 6 | 5 | |
Q-2-12 | 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6 | 无 | |
Q-2-13 | 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4 | |
Q-2-14 | 未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无 | |
Q-2-15 |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6 | 4 | |
Q-3 建筑节能 |
Q-3-01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无 |
Q-4 其他 | Q-4-01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5 |
Q-4-02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5 | |
Q-4-03 |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R-1 注册 |
R-1-01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4 |
R-1-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 4 | |
R-1-03 | 注册有效期满,未进行延续注册仍然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 | 2 | |
R-1-04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3 | |
R-2 执业 |
R-2-01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2 |
R-2-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3 | |
R-2-03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3 | |
R-2-04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3 | |
R-2-05 | 注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
R-2-06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5 | |
R-2-07 | 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签字并盖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 | |
R-2 执业 |
R-2-08 |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4 |
R-2-09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
R-2-10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
R-2-11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4 | |
R-2-12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 | |
R-2-1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3 | |
R-3 其他 | R-3-01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R-3-02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 |
R-3-03 |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第三条第(二)款 | 3 |
建设工程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S-1 评定 |
S-1-01 |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第十五条 |
4 |
S-1-02 | 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 |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 |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
4 | |
S-1-03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条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 | 4 | |
S-2 使用 |
S-2-0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称证书 | 《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合同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
3 |
S-3 其他 |
S-3-01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5 |
S-3-02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