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机场司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民航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司组织对《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58-CA-2018-01-R2),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并不得以国际招标投标或者其他形式规避民航管理部门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法人以任何形式规避民航管理部门监管的,民航管理部门一旦获知有关信息,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该管理办法的电子版本可在民航局网站-机场司-政策发布中下载。
民航局机场司
2018年1月8日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三)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受理并备案审核辖区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交易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责任义务;
(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对招标人提供的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质监总站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四)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四)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四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
(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如有异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无异议,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后,招标人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
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项目可以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服务单位)提供驻场服务,负责有关进入地方交易市场开标评标活动的协调、对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省部级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职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拟申请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提前3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后,应当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将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提前2个工作日一并发至质监总站。
第四十条 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家抽取系统随机盲抽评标专家,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应急请假电话等信息。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44小时。
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当操作规范,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前30分钟,由抽取系统将评标专家信息发送至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有关驻场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有关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应当自行安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在指定时间到达评标场所。交通和食宿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类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专家无法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当拨打24小时应急请假电话进行请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后,评标专家凭身份证、招标人代表凭介绍信和身份证进入封闭评标区域,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进行接触。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地方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资格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评标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实名制。每位评委的评分应当予以记录。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当将所有评委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对于评委的打分超
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技术部分总评分和商务部分总评分应当分别计算),该评委应当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四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情况属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进行改正,并对评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评标报告存在的问题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表三)和中标通知书(见附表四)。
第五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予以备案,并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对受理了投诉人投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评标结果的备案后方可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合同订立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授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可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做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十五条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5日发布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