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行为,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第4.1.5条和4.1.8条的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基础: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计价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三、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并按照更正结果重新计取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评标专家依据重新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修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后送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更正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侯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按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进一步详细核实和修正,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核实和修正结果确定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在核对竣工结算时发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以及中标价(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基础与计取标准未按规定确定的应进行更正。
六、工程造价人员在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计价活动中,不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负责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的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负责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工程师协会注销其资格。
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不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