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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川建招标发〔2020〕305号
  • 【发布日期】:2020-10-19
  • 【阅读次数】:725
  • 【生效日期】: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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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的通知

    川建招标发〔2020〕30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安排部署,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等问题,切实规范权力运行,深入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正风肃纪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管党治党根本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仍易发多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高度,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以系统治理为契机,坚持教育规范惩治并重,有效规范权力运行,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着力转变政风行风,提高履职效能,努力形成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

    二、聚焦关键环节,防控廉政风险

    (一)加强招标文件监督。加快推行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招投标监督职责分工,严格依法履行对招标文件的监督职责,坚决纠正和查处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廓清权力边界,不得违规干预依法应由招标人自主确定的事项。

    (二)规范投诉举报办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杜绝推诿扯皮,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有效规范自由裁量空间,严格履行集体讨论程序,确保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办理投诉举报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积极推进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公开,主动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三)加快推行电子化行政监督。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常态化,严格落实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和大数据分析运用,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四)依法监管招标代理机构。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对招标代理信用信息如实记录,操作环节全过程留痕,档案应归档备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有关信用记录,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层级指导,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到位情况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加强自身建设,严肃执纪问责

    (一)抓好廉政风险教育。各地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剖析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案例、参观法纪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做到表里如一,始终做到净化圈子、树立良好家风,始终做到坚持秉公用权、守住廉洁底线,始终做到敢抓敢管、恪守制度规矩。

    (二)自觉抵制违规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招投标监督管理职权,自觉抵制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要求。对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见附件)全面、如实、及时登记,做到有据可查,并按程序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本单位纪检部门报告。

    (三)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时核查问题线索,对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深化系统治理成效,敦促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对不按要求主动说清,甚至在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期间顶风违纪、边治边犯的,坚决从严查处。

        四、强化“两个责任”,推进正风肃纪常态化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高度,将招标投标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压紧夯实“两个责任”,用责任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要压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进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招标投标系统治理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及时回应舆论关切。要严格考评问责,着重加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治生态持续净化。

    附件: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或者违规插手、干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解决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纪委监委《关于印发〈重点行业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纪发〔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插手干预行为,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被插手干预人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明示或者暗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向有关企业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六)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七)干涉评标委员会组建的;

    (八)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九)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十)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一)干涉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及处理工作的;

    (十二)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三)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四)以谋取利益为目,利用职权介绍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相互认识,或者利用职权组织宴请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牵线搭桥的;

    (十五)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行使招投标监督管理职权,自觉抵制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和干预。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写《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本单位机关纪委报告。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全面、未及时登记,不如实报告的,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工作,严防发生失密泄密问题。对登记报告人员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

     

    附件

    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表

    项目名称  
    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情况
    单   位  
    姓   名   职   务  
    插手方式   时   间  
    插手干预
    具体事项
     
    报告人情况
    单   位  
    姓   名   联系方式  
    上报情况(报告人留存时填写)
    接收单位  
    接收人姓名   联系方式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报告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