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行规〔2021〕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21年4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应执行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造价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高级职称(造价专业)的造价专业人员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个。
第五条 当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 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及其配套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开发须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15,以下简称《数据标准》)、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对符合《数据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招投标“工程计价文件”(后缀名为CJZ的造价电子数据文件,以下简称“CJZ文件”)具有排他性,通过“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符合性检查的“CJZ文件”,应视为符合《数据标准》;
(二)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的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应包含“CJZ文件”;
(三)不得擅自添加超出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的清标规则,如有与本办法及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相关的升级、改版,应在正式使用起始日28日前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联测,并同步更新到“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检查工具软件”的检查规则中。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 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低于成本评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有效。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对《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内容要求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应当给予投标人合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所需答复时间。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规定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暂停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掌握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CJZ文件”、不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招标控制价“CJZ文件”、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投标文件(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投标报价“CJZ文件”);
(三)开标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招标控制价(含计价软件生成的招标控制价“CJZ文件”)或标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单价遗漏、不平衡报价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第四章 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
第十五条 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按规定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专用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专用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受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专用章,造价人员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应依法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专用章的;
(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造价人员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其注册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者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计价软件生成的投标报价“CJZ文件”时,评标委员会应在复查确认后否决其投标,并作好记录。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招标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投标人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三)招标文件已明确各单位工程规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或投标人未按相关计价规定计取规费的;
(四)招标文件已明确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五)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六)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七)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八)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九)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十)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 算术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五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的内容(详附件4)和顺序如下:
(一)单价遗漏评审
(二)综合单价评审
(三)不平衡报价评审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中被否决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内容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单价遗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不计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应视同中标人承诺完成该子目项目,但该子目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三条 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评标委员会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不平衡报价评审
(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作出的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施工方式、方法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相应总价(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既有正值也有负值时,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不品迭计算,均以绝对值相加计算。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示招标人在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一)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或(和)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幅度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3.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
(三)被判定为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安全文明施工费或(和)规费计取基础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评审及询问
评标委员会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有效。
评标委员会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估及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只有通过投标报价评审程序未被否决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文件对明显缺乏竞争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对明显缺乏竞争无量化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2);评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详附件7.3)。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置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k2和k3取定时保留1位小数。具体设置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审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询问应通过评标系统在线提出,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均应采用在线回复。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有效期10年,适用于2021年4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和《评标表格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683号)和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规费计取和评审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80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质疑用表
2.清标用表
3.初步评审用表
4.详细评审用表
5.低于成本评审用表
6.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
7.报价评审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