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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 【文  号】:财库便函〔2020〕385号
  • 【发布日期】:2020-06-16
  • 【阅读次数】:536
  • 【生效日期】: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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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财库便函〔2020〕385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单位《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

    2020年6月16日

     

    原文: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