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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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文  号】: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
  • 【发布日期】:2021-12-09
  • 【阅读次数】:698
  • 【生效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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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广播电视局、省能源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旧管理办法衔接转换工作,组织好《办法》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工作

    按照《办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均可进行调查处理(处罚),并作出负面记分决定。现阶段,暂通过纸质件开展记分工作。具体程序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涉事评标专家开展调查询问后,有负面记分情形的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涉事评标专家,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同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涉事评标专家;以上情形均出具《关于评标专家×××处理情况的通告》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上述纸质件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所涉评标专家负面积分记录,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pdf版和word版于签发当日发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邮箱:scpbzjfmqd@163.com。下一步,将尽快完善线上报送方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关于对评标专家处理(处罚)的衔接原则 

    评标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不作负面行为记分。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办法》作出处理(处罚),并进行负面行为记分。

    三、关于召回评标委员会复核的程序

    招标人可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直接转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进行复核。为加快工作进度,复核文件及资料可先行发送pdf版和word版至省发展改革委电子邮箱:zbtbxxgk@163.com。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的,有关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聘期内请假和拒绝参加评标的情况。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一个聘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8个月,或一年内拒绝参加评标达五次并超过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自动解聘”。如出现新冠疫情防控管制措施等限制人员出行的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对评标工作统一作出安排。因单位、个人原因一段时间内不便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请假时间不足一日的记一日,一日内多次请假的,按一日计;拒绝参加评标的情形包括不接听、挂断电话、接听后不作选择等。

    (二)关于评标专家名单的公示。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中标结果确定后公布。现行制度规则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对评标专家调查的程序。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对评标专家进行询问时,应将相关需求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评标专家。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程曦,电话:(028)86705635、86705771。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现场监督处:李碧,电话:(028)8691098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