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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 【文  号】:信部规〔2003〕440号
  • 【发布日期】:2003-10-10
  • 【阅读次数】:1490
  • 【生效日期】:2003-10-10

  •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
    信部规[2003]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现状和深入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部2000年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进行修定。经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已经完成。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修定版)



    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 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成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 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 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四级资质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三年经济状况良好;

    4、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6、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8、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专门人员;

    9、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2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11、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12、从事软件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关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中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的通知

    信计资[2005]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为适应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发展的需要,2003年10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版)》(信部规【2003】440号)。考虑到资质申报企业完全符合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客观上还需要一段时间,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对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分期实施高级项目经理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其高级项目经理不足部分可由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替代;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的企业,其高级项目经理人数至少应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2/3(即一级资质要求6名高级项目经理,二级资质要求2名高级项目经理,三级资质不要求),不足部分可由取得高级项目经理考试(培训)合格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替代。

      请各地方资质办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工作。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