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lawfiles.cn共建·共享

  • 【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发布日期】:2024-01-15
  • 【阅读次数】:2025
  • 【生效日期】:2024-01-15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2023年版)

     

    为把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读薄讲清,为各类主体提供简明易懂的行动指引,现发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2023年版)》供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督部门使用。

    PDF版本下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2023年版)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百问百答(2023年版)

     

    招标人

     

    1.什么是招标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什么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这里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即针对上述事项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主要包括哪些?

    答:包括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是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是国家部委规章: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五是地方政府规章:如《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六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二条,《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5.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以上;

    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6.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招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十二条针对勘察设计、施工中特殊情形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7.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暂估价和暂列金是否应当招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暂列金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应当进行招标。

    8.规避招标的常见情形有哪些,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常见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情形包括: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对于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哪些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程序?

    答: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一是由政府采购主体实施的在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二是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10.工程建设项目采用代建或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单位与代建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权责如何划分?

    答: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1.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一并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应当完成备案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第八条针对勘察设计、货物、施工开展招标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12.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未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存在以上情形的,由项目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相关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3.招标人先行开展招标活动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14.招标方式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15.公开招标有哪些程序、环节?

    答:公开招标主要程序包括: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签订合同等。

    16.哪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邀请招标,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17.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8.什么是两阶段招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19.资格审查方式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如何开展资格预审?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1.招标组织形式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委托招标即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自行招标即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2.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2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4.招标人可以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吗?

    答: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鼓励各地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

    25.如何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26.可以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吗?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

    27.我省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适用远程异地评标?

    答:依据《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总投资或打捆招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三)开始抽取评标专家起一小时内无法在规定区域抽取到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可以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本地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

    上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投标企业超过20家的;

    (二)无法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管理系统确定副场的。

    28.我省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

    答: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0〕652号)规定,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鼓励招标人采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29.招标项目应当如何应用评定分离方式?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及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规定的定标因素和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

    3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中标缴纳现金保证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招投标领域相关工作服务保障稳增长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2〕312号)进一步细化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已使用现金方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业主同意,可使用保函替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投标人应通过单位账户支付投标保函(保险)费用。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担保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进一步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诉有效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1.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哪些情形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以下情形均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五)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八)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十)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十一)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十二)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三)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十四)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33.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打捆招标或者联合招标?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35.开展设计-施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等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

    36.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等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四川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评标公示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s://ggzyjy.sc.gov.cn/〕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

    37.招标文件发出、澄清和修改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或者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0.在开标环节招标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至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及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作为评标的参考。

    41.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组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42.招标人代表应当如何选派?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进一步细化规定,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43.哪些情形下应当对招标人代表适用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五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4.招标人代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6.在评标环节招标人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进一步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47.公示中标候选人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适应该办法规定的评标结果公示(标准文本)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及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省指定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8.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确定中标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9.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怎么办?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违法而受到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被采取查封冻结财产和账户等强制措施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由项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是否影响其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

    50.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异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招标人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

    51.招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对评标结果的复核?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确实存在评标错误的,或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结果存在错误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复核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转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通知原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

    对已进入投诉程序的、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未包括在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的事项、主观类评审事项、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复核。

    52.在投诉处理中招标人应当履行什么责任?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人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53.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规定,及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还应完成哪些规定程序?

    答: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示中标结果,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在合同签订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5.在合同履约环节招标人应履行哪些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项目合同履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结算审核、资金拨付、资料归档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56.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招标人应当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材料、合同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和相应数据。招标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57.中标无效后,招标人应该怎么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具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60.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4.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等,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5.招标人应如何选择招标文件范本?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国家有关范本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全省性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

    66.如何设定招标控制价?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7.如何组织踏勘项目现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8.如何划分标段?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69.评标方法分几种?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70.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中“预算资金”是指什么?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7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是指什么?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72.招标人应如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答: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规定,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自行选择或登记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用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以及因时间紧迫等特殊要求需要直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在比选平台进行登记。

    投标人

    73.什么是投标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74.投标人怎样参与投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后,通过该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并提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75.投标人什么情况下不能参与投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的应当执行。

    76.投标人能否撤回、撤销投标文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电子开标中,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77.以联合体投标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78.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79.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对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

    80.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谋取中标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1.哪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2.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指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83.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8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85.哪些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6.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开标有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7.针对哪些情况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针对以下情况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投诉。

    (二)对开标情况的投诉。

    (三)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结果的投诉。

    88.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投诉?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投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89.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90.投诉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1.投诉能否撤回?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92.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怎么办?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3.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94中标人不按合同履行约定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95.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分包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分包无效,由行政监督部门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6.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转包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无效,由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专家

    97.什么是评标专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98.什么是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管理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广电、能源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99.我省评标专家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等。

    100.哪些项目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需要使用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专家的情形,经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国家有关部委对招标投标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担任我省评标专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人员应当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02.评标专家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有权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评标专家有权按规定收取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和交通、住宿、异地评审等费用,以及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3.评标专家负有哪些义务?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履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及接受其他利益输送;及时维护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个人信息,确保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104.怎样申请加入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入选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等方式加入评标专家库。个人申请加入的,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定期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根据征集通知,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提交入库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常居住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初核;经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核合格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类别申请人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的入库培训和考试,合格人员予以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每任聘期三年。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对库内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入库专家办理数字证书,用于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

    105.哪些人员不予纳入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不得再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在所在单位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曾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提供不实信息、虚假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三)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6.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考试具体有哪些流程?

    答:入库考试为全过程线上闭卷考试,实行两阶段、淘汰制。第一阶段为理论考试,主要考察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考试题目依据公开发布的培训资料编制;第二阶段为实务考试(包括基于真实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模拟评标),主要为分类考察各行业规范要求和电子评标能力。通过第一阶段考试方可获得第二阶段考试资格,两阶段考试均通过者,获得评标专家资格。

    107.评标专家可以连任吗?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专家聘期届满后,按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培训及资格复审考试。资格复审考试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108.评标专家可以变更在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登记的专业类别吗?

    答:评标专家申请变更评标专业,如系跨行业申请住建类、交通类、水利类的评标专业,须通过相应类别的专业资质审核,并参加相应类别的实务考试,通过后予以变更。

    109.评标专家哪些情形下将调整出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

    (二)年满70周岁;

    (三)是因身体健康问题或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等原因,无法胜任评标工作;

    (四)是聘期结束后参加资格复审考试不合格;

    (五)是负面行为积分达到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情形;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0.对评标专家请假有哪些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八条规定,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及时请假。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内及时登记请假信息。请假时间不足一日的记一日,一日内多次请假的,按一日计。评标专家一个聘期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18个月的,自动解聘。

    11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2.评标专家哪些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113.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如何推选?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15.我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何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评标专家每次评标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内的,按600元/次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15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30分钟的按80元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本市(州)内交通费按照200元/次的标准支付;跨市(州)交通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应当按照纳税标准主动申报相关税款(交通费除外),收取评标劳务费时已被扣除的除外。

    116.我省对评标专家如何监管?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省对评标专家实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省、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标现场的管理,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所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计入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告知评标专家。

    117.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出席,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评标;

    (三)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讯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

    (四)评标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118.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

    (二)未及时准确维护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回避单位等个人信息,影响评标工作;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因评标薪酬争议,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而未要求,影响评标结果;

    (六)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七)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

    (八)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十一)发表诱导言论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或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二)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十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六)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十七)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与评标相关其他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19.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

    (二)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

    (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0.对评标专家参与网络通讯群组有何要求?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121.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的计分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在一个聘期内,评标负面行为积分达到3分或者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积分达到6分,再次暂停评标3个月,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积分达到9分,再次暂停评标6个月,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积分达到12分的,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次记12分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标准的,应当分别记录、累计积分。评标专家处理决定及扣分情况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

    122.哪些情形下应当对评标专家适用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包括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记分,一次记3分暂停评标3个月的;一次记6分暂停评标6个月的;一次记9分暂停评标12个月的;一次记12分且符合法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

    123.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4.新旧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衔接原则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1〕505号),评标专家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评标专家进行处理(处罚),不作负面行为记分。违规行为发生在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作出处理(处罚),并进行负面行为记分。

    125.对评标专家在禁止评标期间仍然参与评标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收到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后,在被禁止参加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期间,依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属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的《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第27项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的情形,一次记12分,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126.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追诉期是多久?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27.评标专家对处理决定不认可的救济渠道有哪些?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专家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评标专家也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招标代理机构

    128.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29.招标代理主要包括哪些业务范围?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服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130.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资格认定吗?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8号),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131.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开展业务吗?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七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32.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于多个招标代理机构吗?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九条规定,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33.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业务机构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134.我省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什么规范?

    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2021年出台的地方标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DBJ51/T040-2021)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135.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哪些?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136.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为招标人提供哪些延伸(或拓展)服务?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DBJ51/T040-2021),招标代理机构的延伸(或拓展)服务内容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管理:组织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进行进一步补充或者细化,编写拟补充、细化的条款,并对补充、细化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

    (二)政策法规咨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工作以外的政策法规咨询;

    (三)市场调研:为招标人提供询价、技术标准调研,以及行业其他市场调研服务;

    (四)驻场咨询服务:拟派从业人员驻场,为招标人提供项目咨询服务。

    上述延伸(或拓展)服务费不包含在招标代理服务费中,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协商。

    137.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超出委托范围代理或承接招标人违法的代理要求吗?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九条、《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第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138.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委托代理内容;

    (三)负责该代理业务的注册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五)履约期限;

    (六)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七)签订时间、地点;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9.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档案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14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规定,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招标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1.在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哪些人员参与?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指派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至少1名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开标活动。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从业人员需要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应作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成部分纳入项目档案。

    142.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中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四)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泄露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七)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八)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九)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标档案资料;

    (十)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十一)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方式恶意竞争招标代理服务;

    (十二)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十三)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十四)不得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十五)不得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拒不履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十六)不得拒绝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取证;

    (十七)不得擅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八)在信用信息填报或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43.招标代理机构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4.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5.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哪些行为属于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二)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档案保存期限规定保存招标活动中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或者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146.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147.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的,适用什么处罚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148.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由谁负责监督?

    答:依据《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149.招标代理比选活动及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何处理?

    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比选活动的参与主体,应依法自行妥善处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150.什么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答: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为枢纽,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主体,联通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体系。县级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平台。鼓励其它市场主体将依法建设的、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专业交易平台,自愿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151.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包括哪些?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专业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

    15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进场交易工作规范及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同时,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对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5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包括哪些、是否收取费用?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见证、场所和设施保障、信息发布、专家抽取、档案管理、投标保证金代管等服务,探索电子保函、融资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交易场所予以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54.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信息发布媒体,由省政府授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终端覆盖市(州)县(市、区),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CA)的兼容互认,为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综合技术支撑和电子监管端口、信息发布渠道、市场主体信息库。市(州)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由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推动设立的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155.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谁建设管理?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自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推送项目交易信息。

    15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如何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答: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交易场所的,也可选择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录内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告知项目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及相应交易场所。

    157.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哪些程序环节?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以下流程开展交易活动:

    (一)入场登记。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或其市(州)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生成项目编码。线下办理入场登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符合进入平台交易条件或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预约交易场地和交易时间。

    (三)组织交易。包括: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接收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组织开标或竞价,对需要评标的项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等。

    (四)确认成交。包括:发布评标结果公示,确认交易结果,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公示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签订背离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诺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公示项目履约情况。

    158.哪些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取得法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平台交易。

    (一)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行政主管部门未制定交易规则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159.哪些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暂停交易?

    答: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交易。

    (一)公共资源权属出现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出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交易进行的;

    (四)依法应当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暂停原因消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安排项目实施主体恢复交易活动;不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交易。

    160.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限制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16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3.什么是不见面开标?

    答:不见面开标是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场内集中会议的方式,利用互联网,视频监控技术、大数据、云平台、5G通信和区块链技术等打造智能网络不见面开标大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等不需要线下见面,完成投标、评标、异议、澄清等招标投标活动。不见面开标通过网络多点并发、同步解密投标文件,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长、提高了交易效率。打破传统开标模式对人员、时间、场地的限制,实现无纸化,降低企业投标成本、投标企业须提前到达开标现场等问题,实现“投标不跑路、交易不见面”。

    16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如何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市(州)分中心抽取评标专家。省内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所需专家在项目开标地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终端抽取;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从国家有关部委或评标活动所在地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165.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由谁管理?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承担抽取终端管理主体责任,应完善抽取工作流程,健全管理、保密等制度,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应定期轮岗并接受工作培训。上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下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的监督检查,确保抽取终端规范管理。

    166.什么情形下适用隔夜评标,如何申请?

    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当日不能完成评标的,应进行隔夜评标。进场项目存在规模大、标段多、技术复杂或预计投标单位多等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在预约开评标场地时一并提交隔夜评标申请。开标时发现投标单位多、评标工作量大、预计当日无法完成评标的,在抽取评标专家时需通知评标专家做好隔夜准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会同项目监督提交隔夜评标申请。抽取评标专家之前未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当日无法完成评标确需延长评标时间的,可提出隔夜评标申请。隔夜评标所需的住宿场地应安排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或具备条件的酒店,对外保持物理和通讯隔绝,由指定的工作人员全过程监督服务。

    16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远程异地评标有哪些保障要求?

    答:依据《四川省远程异地评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按规定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要求的场地、软硬件设施设备及网络环境,确保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在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按要求确定远程异地评标机位,由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加快完善在线监督功能,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监督部门

    168.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责任如何分工?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部门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是指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哪一级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哪一级负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依法委托或下放行政监督职能。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169.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70.行政监督部门如何提高招标投标领域监管质效?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171.行政监督部门如何规范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制定、修订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新制定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应及时征求同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制度规则出台后,及时报送省发改委纳入《四川省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保留目录》管理并全文公开。区县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则文件。

    172.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73.行政监督部门在确认招标人评标复核申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招标人评标复核申请过程中应重点把关以下事项:

    (一)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二)复核范围限于所申请事项,招标文件主观类评审事项不予复核。

    (三)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的,有关部门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五)复核工作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进行。

    174.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主要包括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决定。

    175.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哪些平台公布投诉受理渠道?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176.投诉受理审查应当如何办理?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内容、相关证明材料等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177.哪些投诉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十二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

    (七)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其他经查证的虚假、恶意投诉。

    178.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179.投诉调查处理环节有哪些重点注意事项?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四)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0.投诉处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81.投诉处理决定应当怎样撰写?

    答: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182.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省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均有权对所监督项目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符合《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特别要注意的是,《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中需要一次性扣减3、6、9、12分的负面行为,均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限制一定时间评标资格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83.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依据哪些标准规范?

    答:应当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DB51/T2721-2020)和《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DB51/T2722-2020)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184.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生效时间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决定确定义务的期限。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时间以该决定的生效为前提,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应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185.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186.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举报应当如何办理?

    答:招标投标领域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