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修订案)
一、 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 (三)对辖区内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受理抽取评标专家申请; 二、 第十七条修改为: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备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三、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号由“AP-158-CA-2018-01-R2”修改为 “AP-158-CA-2018-01-R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