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行规〔2024〕1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建行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审核推荐责任。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审核推荐的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申报职称人员的个人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公示。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职称审核推荐工作。
二、严惩职称失信行为。严肃处理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布更新四川省建设工程专业期刊参考目录和常见虚假期刊目录。持续加强奖项、专利、项目、课题等各类业绩成果核验,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技术成果检测,严肃处理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人员论文、论著、技术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技术成果实行全覆盖查重,对经知网、维普等主流权威论文检测系统检测相似率高于30%的人员,视为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或取得建设工程职称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撤销职称,并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规范评审专家管理。紧跟产业发展前沿,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按照“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单位)分布、专业、单位类别、年龄、性别等因素,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加强评审专家评审业务培训,提升专家评议质量。完善建设工程职称评审专家考核评估机制,对职称评审专家履职尽责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遴选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职称评审机制。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职称评审委员会应认真落实核准备案相关制度规定,严格按照核准备案范围和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规则,完善职称评审线上量化赋分体系和专家回避制度。根据申报人数、职称专业等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展公平公正、代表性强、权威性高的同行评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按专业开展分组评议。鼓励全省建设工程职称实行封闭评审,严肃处理职称评审中“说情打招呼”“圈子评审”等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2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