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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青发改法规函〔2025〕304号
  • 【发布日期】:2025-11-21
  • 【阅读次数】:199
  • 【生效日期】: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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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的函

    青发改法规函〔2025〕304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烟草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进一步厘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青政办〔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青海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分工明确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牵头编制全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

    二、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应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和草原、广播电视、能源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监督检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行为,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企招标人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打击串通招标投标犯罪行为,严惩操纵招标投标市场的犯罪团伙。

    五、铁路、民航、通信等工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有关其他违纪或职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青海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层级

    备注

    1

    工业项目(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能源工程外)

    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施监督。

     

    2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

    3

    交通、水运、地方铁路工程

    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水运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1.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水运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

    水利工程

    具有防洪、灌溉、治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等功能的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

    水行政主管

    部门

    1.省级:负责对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省级直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2.市(州)级:负责对本级和跨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3.县(市、区)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5

    农业农村工程

    农业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农业农村部门

    1.省农业农村厅下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省农业农村厅实施监督。

    2.市(州)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县(区)级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实施监督。

    3.除1、2两条以外的项目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监督。

     

    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等

    商务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各市(州)商务局负责本地区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

     

    7

    自然资源工程

    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地质灾害治理防治工程等

    自然资源部门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监督。

     

    8

    生态环境工程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核与辐射安全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工程等

    生态环境部门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

     

    9

    广播电视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网络工程

    广播电视部门

    1.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广播电视部门实施监督。

    2.国家广电总局或国家相关部门等审批、核准的在青实施的广播电视工程由省广播电视局实施监督。

     

    10

    林草工程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林业和草原

    部门

    1.省林草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省林草局实施监督。

    2.各市(州)、县(区)林业和草原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林草工程实施监督。

    3.跨行政区域实施的林草工程,由上一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实施监督。

     

    11

    能源工程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能源部门

    1.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部门实施监督。

    2.国家核准或备案能源工程由省能源局实施监督。

     

    12

    国有企业采购

    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行组织实施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等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

    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集团公司或上级公司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行组织实施的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监督。

     

    说明:1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监督措施包含现场监督、查阅和复制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和文件、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询问监督对象有关情况(含书面问询)、调查(核实)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