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7]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设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取消原民航行业“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供油工程”4项专业资质,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保留行业甲级、乙级资质,不再设专业资质。
2.下调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行业甲级资质人员总数由61人下调至38人,行业乙级资质人员总数由38人下调至20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
3.调整原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由2项4D机场调整为2项新建4C运输机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详见附件2。
二、民航行业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其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不考核其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的要求。
三、现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的行业、专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资质许可范围为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有效期5年的相应级别资质证书,供油工程专业资质可以申请换发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申请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其它事项,仍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民航行业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七、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同时废止。
附件:1.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3月10日
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设置 | 注册专业 | 甲级 | 乙级 |
(1)总体规划 | 4 | 2 | |
(2)场道 | 6 | 2 | |
(3)助航灯光 | 3 | 2 | |
(4)通信导航 | 3 | 2 | |
(5)航管气象 | 3 | 2 | |
(6)供油 | 2 | 1 | |
(7)桥隧 | 1 | 0 | |
(8)电子信息〔航站楼弱电〕 | 2 | 1 | |
(9)建筑 | 建筑〔一级、二级〕 | 2 | 1 |
(10)结构 | 结构〔一级、二级〕 | 2 | 1 |
(11)电气 | 电气〔供配电〕 | 2 | 1 |
(12)给水排水 | 公用设备〔给水排水〕 | 1 | 0 |
1 | 1 | ||
(13)暖通空调 | 1 | 1 | |
(14)环保 | 1 | 1 | |
(15)概预算 | 造价 | 2 | 1 |
(16)岩土工程 | 2 | 1 | |
总计 | 38 | 20 |
注:1.专业设置中的主导专业为:(1)~(6)的6个专业。
2.考核个人业绩时,(4)和(5)专业人员的业绩可以是作为通信导航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者航管气象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业绩。
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注 |
1 | 民用机场工程 | 飞行区指标 | 4D以上(含4D) | 4C | 4C以下(不含4C) | |
注:1.乙级企业申请甲级资质时,企业至少应当完成2项新建4C运输机场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投产。
2.民航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供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