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有关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2015-10-9发布(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特级承接6000万元以上、一级企业承接3000万元以上工程的限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5-1-31发布(修改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01-22发布

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4-11-06发布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因此,对于资质管理规定等没有具体标准或者说明时,招标文件对于资格条件就做明确的规定,以避免歧义。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特级标准无效,以《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为准,特级企业过渡期延长到2012年3月13日,具体事项见 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函[2009]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