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21日第四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且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三条 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解释、清理等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厅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本厅代拟起草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审议前的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立项、统一调研论证、统一审查研究、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统一备案,逐步实现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库。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报、起草、征询意见、审查、公布、解读、解释、清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制定公布、合法性审查、报送备案、信息库管理和组织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评估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审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上会审议、核稿、编号工作。信息中心配合起草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开解读的发布工作,协助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库建立和维护使用。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立项、起草、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厅长办公会审议、印发、备案的程序实施,在合法性审查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机构还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在上年度底或当年度初印发报送当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的通知,起草机构应当及时申报,并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依据和需解决的问题及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政策法规处汇总后进行初步审查,拟定当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并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凡未申报立项申请的文件,原则上不列入当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未经厅长办公会统一研究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予签发。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必须配套实施的,或因紧急事件或上级机关的要求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需经厅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第六条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已制定政策相抵触。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对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载明。
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在文件上标注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5年。凡“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起草机构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修订后发布。
第八条 起草机构草拟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或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厅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要在起草说明中写明。
对于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政策法规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由起草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确定的标准进行,并在合法性审查时向政策法规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两个以上处室、直属单位共同作为起草机构的,由主办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协办机构配合。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前,起草机构应当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起草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结论(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效期、施行日期等;
(三)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或上级机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厅的法定职权;
(二)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有无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的事项;
(五)有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六)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符合要求的,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二)存在问题的,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反馈起草机构;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机构。
政策法规处根据审查需要,可以邀请厅法律顾问或者有关专家参与审查。对于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征求厅法律顾问单位意见,由厅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
起草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有关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载入厅长办公会审议材料中。
第十五条 取得合法性审查意见后,起草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及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办公室,办公室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程序、评估论证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进行审核,报厅领导同意后,安排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厅长办公会审议时,由起草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说明,政策法规处可以对合法性审查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厅长办公会审议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起草机构应当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印发程序,由起草机构拟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会签,办公室核稿,报厅主要领导或者起草机构分管领导签发。
本厅规范性文件采用统一的文件编号“川建行规〔20××〕××号”。
第十七条 起草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应当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起草机构应当同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公开解读,公开解读内容一并在厅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起草机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备案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3份(采用统一的文件编号“川建行规备〔20××〕××号,与规范性文件序号保持一致);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1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3份;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各3份;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份;
政策法规处收到备案材料审查后,应当于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分别报送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当在厅门户网站上开设规范性文件专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专栏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开解读内容。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建立本厅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起草机构负责制,起草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适时对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
(三)国家政策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规范性文件已不相适应的;
(四)需要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其他情形。
起草机构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意见的,应当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议或厅主要领导同意。
政策法规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起草机构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到期后未予重新公布或修订的,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3年由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机构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上级机关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
附件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
申请部门: (盖章)
规范性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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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 |
□制定 □修改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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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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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和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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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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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时间 计划 |
调研起草时间: 年 月 听取意见时间: 年 月 制定完成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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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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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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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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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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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厅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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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填不下,可自行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
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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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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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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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日期 |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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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起草机构填写,以下内容由政策法规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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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审查结论:¨通过 ¨存在问题(附具体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审查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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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川建行规备〔2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备案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将我厅××年××月××日制定发布的《××××××××××××》报送备案,请予以审查。
附件:1.《××××××××××××》(川建行规〔××××〕××号)
2.《××××××××××××》的起草说明
3.《××××××××××××》的制定依据
4.《××××××××××××》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月××日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本原件)
附件2
关于《××××××××××××》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内容(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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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
(二)……………………………………………………………
(三)……………………………………………………………
三、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有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
四、评估论证结论
………………………………………………………………
附件3
关于《××××××××××××》的制定依据
一、法律
《××××法》第×条:“………………………………………”
二、行政法规
《××××条例》第×条:“……………………………………”
三、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条:“……………………………………”
四、省政府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
《××××办法》第×条:“……………………………………”
五、上级机关规定
……………………………………………………………